今年9月,在全国引起广泛热议的“云南省首例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终审宣判: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按照车价17.48万元对车主进行全额赔付,法院认为“无牌不赔”为格式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近日,佛山也出现了保险公司认为被盗险未生效的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案例。
众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当前商业保险存在众多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消费者在出现保险纠纷时,千万不要因为合同文本上表述不利于自己而放弃维权,建议可向法律人士求助,或了解全国各地相同案例的维权裁定。而近年来,全国各地对这种“霸王条款”引发的纠纷中,消费者胜诉的案例越来越多。
新车未批改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2009年12月31日,黄某购买了一辆微型客车,并通过业务员李某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盗抢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在保单中,还特别约定“全车盗险保险责任在上牌后,经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2010年1月14日,黄某的小车上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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