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件:事主索赔三者险遭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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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4 20: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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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难一直是消费者大声疾呼的问题:投保时总会有一些霸王条款让人觉得别扭,而理赔时更是有诸多霸王条款缠身。日前,因开车撞伤行人的小志(化名)在法院调解下赔偿了对方60多万,此后向太平洋保险广东分公司索赔10万商业三责险时,却被该公司因无法提交第三方伤残鉴定书、医疗费、交通费等单证原件或法院盖章的复印件而拒赔。“我们的案件已经过法院调解,对方家属也将上述单证复印了一份给保险公司,为何还要我提供原件?”小志向记者抱怨道。
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业内通常需要审核第三方的原件,这更符合审批条件,但有些公司也采取了适度放宽的做法,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原件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也可以理赔。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大成指出,本案是通过法院诉讼进行理赔的,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足以构成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商业三责险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案件回放:事主索赔三者险遭为难
2010年6月11日,小志驾车从海珠区新滘东路自东向西行驶,在赤沙牌坊附近撞到横穿马路的小美(化名),致使其颅脑严重损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志承担50%责任。同年7月,小美家属将小志及为其车辆承保的太平洋保险广东分公司告上法庭。同年9月3日,经法院判决,小志赔偿小美事发至8月19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共78000元,太保广东分公司则赔偿18384.87元。
由于事后在医院治疗中的小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小美的家属再次起诉。2011年12月6日,经法院庭内调解达成协议:小志于3日内一次性赔偿小美及其家属共60多万元,太保广东分公司则赔偿91615.13元,法院并制作了书面的《民事调解书》。小志也在调解书所约定的期限内向小美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虽然小志已了结与小美的一切权利义务,但与太保广东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却未了。近日,因曾向太保广东分公司购买了10万元商业三责险,小志事后委托其律师向太保广东分公司提出索赔,但意外的是,太保广东分公司理赔部大堂经理却要求其提供小美住院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发票原件、评残鉴定书原件等涉案证据原件,或经法院盖章的复印件才能进行理赔。否则,太保广东分公司将拒绝支付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金。
对此,小志委屈地告诉记者,因为小美住院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发票原件、评残鉴定书原件都在小美家属手中,他们不愿意提供给我,因此要获得这些原件具有相当难度,但保险公司不顾实际情况,以此为借口,拒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太保回应:将依客户需求协商解决
太保广东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李京在回复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客户办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时,需要提供相关索赔资料原件以便核对。此外,由于本案在法院审理中只涉及交强险赔付部分,其证据材料也主要针对交强险,与办理商业三责险理赔所需的材料有一定出入。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材料原件以供核对。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原件确有较大困难,我公司从客户需求的角度出发,经与客户协商后,现客户只需提供必要的判决书、赔付证明等资料就可以办理商业三责险理赔手续。”李京表示。
律师观点:原件已被法院认定有效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大成指出,如果案件的理赔是在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由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赔付的,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时,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损失证据原件进行核实,符合民法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但本案是通过法院诉讼进行理赔的,商业三责险所涉及的理赔事实及赔偿金额的所有证据原件已经太保广东分公司法庭庭审质证,并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足以构成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商业三责险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而且,太保广东分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原件,或经法院盖章认可的复印件是无法律依据的,在现实中也无法实现或者说是很难实现的。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本案小美并无将损失金额所涉及证据原件交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律义务。彭律师还表示,本案在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作为被保险人只能再次起诉认定已经过法院认定的事实,这不仅增加了被保险人的理赔成本,也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了民法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背道而驰,同时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现状探讨
理赔是否真需要原件各家要求不一需规范
为什么在理赔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第三方住院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发票原件,以及评残鉴定书原件?是否所有保险公司都是这样硬性规定的?记者就此案致电平安和阳光车险客户热线咨询,据两公司理赔人员称,对于上述案例,平安和阳光保险公司的做法均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原件或法院盖章的复印件。不过,据人保热线客服称,就此案来说,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原件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也可以理赔。
对此,彭律师表示,保险公司经常将不合理的理赔门槛解释为行业规则,并强加给消费者接受,此类霸王规定严重侵害了保险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律关系的畸形发展。因此,彭律师建议,中国保监会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出台书面的理赔法律条文,规范保险业的理赔程序,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也应诚信经营,在消费者的心目中重塑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业内通常需要审核第三方的原件,这更符合审批条件,但有些公司也采取了适度放宽的做法,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原件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也可以理赔。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大成指出,本案是通过法院诉讼进行理赔的,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足以构成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商业三责险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案件回放:事主索赔三者险遭为难
2010年6月11日,小志驾车从海珠区新滘东路自东向西行驶,在赤沙牌坊附近撞到横穿马路的小美(化名),致使其颅脑严重损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志承担50%责任。同年7月,小美家属将小志及为其车辆承保的太平洋保险广东分公司告上法庭。同年9月3日,经法院判决,小志赔偿小美事发至8月19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共78000元,太保广东分公司则赔偿18384.87元。
由于事后在医院治疗中的小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小美的家属再次起诉。2011年12月6日,经法院庭内调解达成协议:小志于3日内一次性赔偿小美及其家属共60多万元,太保广东分公司则赔偿91615.13元,法院并制作了书面的《民事调解书》。小志也在调解书所约定的期限内向小美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虽然小志已了结与小美的一切权利义务,但与太保广东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却未了。近日,因曾向太保广东分公司购买了10万元商业三责险,小志事后委托其律师向太保广东分公司提出索赔,但意外的是,太保广东分公司理赔部大堂经理却要求其提供小美住院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发票原件、评残鉴定书原件等涉案证据原件,或经法院盖章的复印件才能进行理赔。否则,太保广东分公司将拒绝支付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金。
对此,小志委屈地告诉记者,因为小美住院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发票原件、评残鉴定书原件都在小美家属手中,他们不愿意提供给我,因此要获得这些原件具有相当难度,但保险公司不顾实际情况,以此为借口,拒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太保回应:将依客户需求协商解决
太保广东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李京在回复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客户办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时,需要提供相关索赔资料原件以便核对。此外,由于本案在法院审理中只涉及交强险赔付部分,其证据材料也主要针对交强险,与办理商业三责险理赔所需的材料有一定出入。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材料原件以供核对。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原件确有较大困难,我公司从客户需求的角度出发,经与客户协商后,现客户只需提供必要的判决书、赔付证明等资料就可以办理商业三责险理赔手续。”李京表示。
律师观点:原件已被法院认定有效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大成指出,如果案件的理赔是在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由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赔付的,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时,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损失证据原件进行核实,符合民法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但本案是通过法院诉讼进行理赔的,商业三责险所涉及的理赔事实及赔偿金额的所有证据原件已经太保广东分公司法庭庭审质证,并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足以构成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商业三责险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而且,太保广东分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原件,或经法院盖章认可的复印件是无法律依据的,在现实中也无法实现或者说是很难实现的。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本案小美并无将损失金额所涉及证据原件交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律义务。彭律师还表示,本案在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作为被保险人只能再次起诉认定已经过法院认定的事实,这不仅增加了被保险人的理赔成本,也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了民法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背道而驰,同时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现状探讨
理赔是否真需要原件各家要求不一需规范
为什么在理赔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第三方住院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发票原件,以及评残鉴定书原件?是否所有保险公司都是这样硬性规定的?记者就此案致电平安和阳光车险客户热线咨询,据两公司理赔人员称,对于上述案例,平安和阳光保险公司的做法均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原件或法院盖章的复印件。不过,据人保热线客服称,就此案来说,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原件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也可以理赔。
对此,彭律师表示,保险公司经常将不合理的理赔门槛解释为行业规则,并强加给消费者接受,此类霸王规定严重侵害了保险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律关系的畸形发展。因此,彭律师建议,中国保监会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出台书面的理赔法律条文,规范保险业的理赔程序,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也应诚信经营,在消费者的心目中重塑保险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