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责任到底该从什么时间起算?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买车就要买保险,北京的张先生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当天下午就出了车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赔,保险责任到底该从什么时间起算?今天上午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在法庭辨理。
张先生去年7月5日下午到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为车辆投保商业险,14时13分14秒他拿到了保单,于是驾车返回,谁料7分钟后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他对事故负全责。可主张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公司说保险没生效,不赔。
被代:生效我们认为应该是双方约定的起始时间,也就是2011年7月6日零时起,到2012年7月5日24时止。
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依据霸王条款拒绝理赔理由无效。
原代:这个并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我交完钱保单就直接打印出来了,它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根本没有协商。
审判员:是这么一个情况吗,被告?
被代: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在保险合同上以书面形式给予重要提示。这些事实说明我司已经向投保人告知合同的内容并且打印保单。
原告张先生认为,商业险保险责任应该和交强险一样,从保单生成时间起算。
审判员:交强险是不是也是在被告处投的?
原代:对,同时投的,但有个特别约定,交强险是即刻生效,商业保险没约定,两个同时使用就证明它是格式合同。
审判员:格式合同意味着什么原告的意思?
原代:意味着他的责任免除了,强加给我们原告10个小时的责任,交费后10个小时是没人承担责任的。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判决书,证明通过诉讼,法院已经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强调,交强险和商业险是有区别的。
被代:交强险是保监会规定的即刻生效,而商业险保险单是双方约定的生效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投保后开车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并不是完全偶然的现象,新手上路,都有这样的可能,这几个小时的空白期一直困扰投保人,保险公司是否将商业险不是立刻生效的情况明确告知了原告呢?
原告强调,保险公司根本没告诉他保险合同从缴费日的第二日凌晨起生效,合同上也没有用加粗字体的方式进行提示。
原代:一再强调他告知了原告,我们是不认可的,我们交费他打保单,拿了保单我们就走了。
被告方认为,按常理张先生应该了解到保险生效时间。
被代:投保人、被保险人,他都会首先看一下保险金额,然后是险种,合同中间的位置也明确写了保单生效时间,我们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看,如果原告非不看,我们也不能强迫他看。
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当庭判决。如何填补保险空白期,以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建议提出,商业险仿照交强险,采用保单即刻生效的方式,或者消费者在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保单即刻生效列入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