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医疗费用都包括什么呢?
所属分类:
2013-8-28 16:05:49
加入收藏
2009年10月15日,陈某被广州某公司的轿车撞倒,交警认定广州某公司负全责,陈某经治疗后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0年3月8日,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州某公司和承保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6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9万余元,判决广州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万余元。从以上判决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承担10万余元,未超出交强险总赔偿限额12.2万元,而广州某公司却要承担5万余元之多的医疗费,请问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应当包含哪些具体损失。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郑律师分析说,以上保险条款规定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但按照通常理解,医疗费是指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等。而该条款将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也列入医疗费是不合理的。
郑律师认为,在法律、法规对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具体包含哪些损失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对于哪些损失应当纳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作出妥当的、公平合理的解释,具体而言,建议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和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整容费、营养费、鉴定费等。
郑律师说,以上处理原则与上述保险条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整容费、营养费纳入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这不但减轻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平衡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更符合交强险设置精神,使受害人得到更大的保障,因此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太合理。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应当包含哪些具体损失。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郑律师分析说,以上保险条款规定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但按照通常理解,医疗费是指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等。而该条款将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也列入医疗费是不合理的。
郑律师认为,在法律、法规对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具体包含哪些损失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对于哪些损失应当纳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作出妥当的、公平合理的解释,具体而言,建议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和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整容费、营养费、鉴定费等。
郑律师说,以上处理原则与上述保险条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整容费、营养费纳入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这不但减轻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平衡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更符合交强险设置精神,使受害人得到更大的保障,因此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太合理。
2013年3月14日
车险保险条款未明确说明 不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广东梅州中级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终审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保险公司支付郑某保险赔偿款10.5万元的一审判决。
郑某驾车时,途中因会车,靠左行驶,致使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紧急躲闪。乘坐摩托车的10岁儿童谢某跌落,并被车辆左后轮碾压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该车为套牌车,在靠右通行时未减速且该车超载,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