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陈某被广州某公司的轿车撞倒,交警认定广州某公司负全责,陈某经治疗后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0年3月8日,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州某公司和承保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6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9万余元,判决广州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万余元。从以上判决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承担10万余元,未超出交强险总赔偿限额12.2万元,而广州某公司却要承担5万余元之多的医疗费,请问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应当包含哪些具体损失。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