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跳车致死 保险公司赔12万

 所属分类:  2013-9-1 11:48:31    加入收藏

在机动车日益增多、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保险中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成为肇事者向受损者予以赔付的有力依靠。但是,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自碰”导致车损人伤的单向交通事故,究竟该如何理赔,绝大部分投保车主却是不甚明了。

  法律界人士指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以较小的代价防患风险。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是车上乘客还是第三者,不仅关系到责任的划分,还会直接影响能否及时获得保险赔偿。而判断其身份,关键还是要看事发时的细节: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而不能仅以伤者伤前的身份一概论之。

  ■案例回放

  案例1:乘车人跳车致死 保险公司赔12万

  2006年6月25日,金昌人张某驾驶满载货物的车辆行驶至某收费站时,因货车制动失灵,乘车人姜某跳车后被该车右后轮碾压身亡。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赔偿死者姜某有关损失共计15.7万元。但在对死者的赔偿问题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金昌营销部以姜某是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险赔偿范围等为由拒绝赔偿。后双方诉诸兰州市仲裁委。经审理,仲裁委终局裁定金昌营销部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姜某12万余元。保险公司未提异议,该裁决目前已开始执行。

  案例2:乘公交摔倒致死 保险公司赔15万

  2008年12月2日,花甲老太陈某乘坐公交车时,因车门未及时关闭,致使老人从前门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2009年4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共计16.9万余元。庭审中,前两被告认为,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受伤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只应在车上人员保险限额内承担2万元的赔偿。近日,该案经安徽省宣城市中院终审审结,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5.25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元昊

  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军

  主持人:为了省钱,一些车主为车辆投保时,往往显得很“小气”,只买交强险。一旦出事被保险公司拒赔时,才后悔不迭,发现不同险种各有乾坤。这些案例主要涉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等,请介绍一下。

王维军: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一般来说,第三者责任险被很多车主归为商业车险的必保险种之一,其保险金额一般较高,赔偿限额在5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而车上人员责任险只能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方能附加投保,其保障对象顾名思义仅限于车上人员,包括司机或乘客伤亡时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杨元昊:在此需要提醒的是,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承保所有的车上人员伤亡,如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车,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等致人身伤亡的都不属于保险范围内。另外,车上责任险必须按核定座位数投保,赔偿时最高不超过每座赔偿限额。例如,桑塔纳核定座位数为5座,按照核定座位投保,每座保额1万元,保5座,保费为10000×5×0.5%=250元;如不按核定座位投保的话,保1座,保费为10000×0.9%=90元。目前许多大型保险公司均不受理个别车座的投保,仅提供驾驶座以及乘客座投保两种选择。

  主持人:生活中,很多人对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异同不甚明了,两者有何区别?

  杨元昊:首先认清楚,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保险,国内所有上路的机动车都必须买,否则不予挂牌、上路。而第三者责任险是投保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投保的。另外,两者都是只赔付对方,但是赔偿限额是不一样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固定的,目前最高赔付额仅有12.2万,包括死亡伤残最高11万元、住院治疗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而第三者责任险是投保人自己选择的限额。还有,赔偿根据也不一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先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对方损失,不够的话再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保户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而且交强险是有责无责均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是根据保户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赔付的。

  举例说明:你负全责,由你的交强险承担对方全部医疗费用损失,超出部分转入你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你有责任(包括主责和次责):比方说占70%责任,仍然是在你的交强险承担限额内为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先行赔付损失,超出部分×70%,就是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你没有责任或者说对方全责:你仅需要在交强险内承担无责任赔付,这时,第三者死亡、伤残限额1.1万;第三者医疗费限额100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100元。另外,交强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垫付伤者医药费,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不能垫付。

  王维军: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对象确实是相同的,而且险种的功能几乎重叠,都是在车主的车撞了人之后用来赔付对方的医疗、补偿费或财产损失费的。但在遵循的赔偿原则、免赔范围、保障限额、精神损失赔偿等方面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不过,交强险的保障能力有限,比如,你开车撞了另外一辆车,对方车的损失是4000元,如果你只买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只赔偿2000元,剩下部分则由自己承担。重要的是,一旦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兰州地区各项赔款至少在20万元以上,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显然很难应付。如果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受害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车主在选择时,通常会投保一定额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此建议,保额最好不要少于10万元。特别是刚学会开车的新手,最好能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到15万元或20万元的保额。

  主持人:来看上述案例,车子出险时,均是车上人员在车子以外发生伤亡,保险公司却拒绝以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予以理赔,为什么?

  王维军:可以确定的是,不管是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只对车上人员以外的人身伤亡进行理赔,均不承保车辆上的人。也就是说,只有当车辆与第三方相撞,并造成第三方伤亡时,交强险才会对第三方而不是本车进行赔付。上述案例无一例外,均是单车事故且事发意外,之所以法院或仲裁机构判令保险公司仍将受害者确定为“第三者”,完全是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的。

  杨元昊:需要判断受害人是车上乘客还是第三者,继而划分双方的责任,关键要看案件的细节。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均对第三者的概念分别作了界定,但对本车人员的概念却没有界定。比如案例2,受害人陈某究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如果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12万元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如果属于“车上人员”,则保险公司仅在2万元车上人员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可以说两者差异巨大。法院审理时,遵循责任保险的基本法理和一般规定,依据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精神,将陈某解释为车外人员、适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宜。另外,2009年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201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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