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驾驶出事 车险是否理赔
2001年11月26日,杨某填写投保书,要求投保某保险公司幸福险15万元,鸿祥险3万元,在支付了首期保费后,指定其女友为身故受益人。当月30日,保险公司发出问题件通知杨某,要求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当天杨某重新指定了法定受益人。12月3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将改后的通知单交至营业部,4日交至支公司负责人,5日交至中心支公司,同时接到报案,称杨某于12月4日上午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死亡。
经过调查,杨某系无照驾驶,保险公司遂拒付赔款。2002年5月,杨某受益人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付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投保人虽已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完成一系列投保过程,但保险公司未确认盖章,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是暂收收据,故其交纳保费的行为属预期交费行为,按《投保书》要求,合同未成立;第二,保险公司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上声明:“保险人在收到本收据列明的首期保险费,确认投保人/被保人已完成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手续,至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期间内(以不超过30天为限),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该申明应视为保险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向投保人发出要约,且该附注申明中并没有免责条款。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的行为则应视为其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要约约束,被保人的死亡正好符合该申明中保险公司自定的赔偿条件。故即使在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条件下,保险公司也应遵守其暂收收据附注申明的要约内容,按照被保人所申请的意外事故保险金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问题的关键是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保险保证条款的执行。
笔者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法》2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合同生效,但是生效的保险合同一定成立。在本案中,保险合同既没有成立也没有生效,保险合同处于要约和反要约的过程中。案例中,因身故受益人的指定不合格,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反要约,即重新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在重新指定受益人还没有将反要约的意见交给保险人的时候被保险人发生了车祸死亡,所以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更谈不上生效。
另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是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被保险人一旦作出保证就必须遵守。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杨某违反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无照驾驶的规定,其没有取得合法驾驶照驾驶车辆,造成死亡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