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捉贼”方案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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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 16: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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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铃铃……”今年3月2日,南京一产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响了起来。电话里,投保人王先生十分焦虑地告诉理赔人员,自己在驾驶着去年年底刚买的奇瑞QQ车经过龙蟠中路时,被同向行驶的一辆恶意超车的奥迪车严重擦伤。理赔人员挂上电话就立即赶赴了事故现场,由于奥迪车车主主动承认是自己的过错,保险公司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就根据王先生车辆的刮蹭损伤程度给付了相应的保险金。但时隔半个月,保险公司却发现这是一起骗赔案。
目前,像王先生这样的“骗保专业户”还真不在少数。据统计,仅从2000年至2003年,我国车险赔款损失约为13亿元,平均每天车险赔款损失达15万元以上。保守估算,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那么,面对如此严重的车险骗赔现象,保险公司为何不“捉贼”?
王先生的骗赔
在王先生获得赔偿后半个月,保险公司在进行例行核查时,却发现王先生这起案件存在着诸多疑点:王先生是南京某公司的司机,应该拥有多年驾驶的娴熟技能,面对这样的可以预知的事故,居然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还被撞得这么严重,实在有些不合情理。
带着这些疑问,理赔人员再次找到王先生核实事故真相,发现事情败露的王先生无奈地道出了实情。王先生做了多年的司机,对车辆的自我保护还是十分在行,正是因为有一次自己驾驶公车,因对方并线超车出事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巨额赔偿,让他心生了歪念。2004年年底刚刚买车的他,考虑到买保险出了事就能得到赔偿,而且赔的钱往往比修理费要高出不少,他就特意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十分齐全的保险,等待时机骗取保费。
3月2日下午6点,由于正处在下班高峰期,车辆行驶缓慢。王先生发现前方一辆奥迪车的司机好像十分着急,几次想超车,经验老道的他立刻意识到,骗保的机会来了。正当奥迪车准备超过王先生的车时,奥迪车的右前轮刚一轧到车行线上,王先生就猛地踩了一脚油门,“咣”地一声,事故合情合理地发生了。保险公司核实情况后,考虑到王先生只是贪图小便宜,不构成恶性骗保,就勒令其退还了全部的赔偿金,并要求其退了保。王先生只为贪那么一点小便宜,最后得不偿失实在是不值。
常见的骗赔术
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骗保专业户”现在想尽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来达到目的。
伙同修理厂,赚取定损差价――目前,市场上汽车配件的价格,高达十几甚至几十倍的悬殊。李某曾多次勾结熟识的修理厂,频繁地制造事故。而在每一次事故后都是拿着保险公司以正厂件为标准赔付的钱,给车安上拆车件,这两者之间不小的差价自然就成了李某的定期“收入”。即使保险公司对一些老旧车型限制承保,最多只给上三者险,有些人也会组成团伙以互相碰撞来诈保。
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小张和小王是好朋友,两人先后买了车,但由于种种原因小李一直没有购买保险。无独有偶,小李与别的车发生了碰撞事故,由于两人的车同型同款,小李和小王就合伙演绎了调包计,验车疏忽的保险公司并没有发现问题,就将保险金悉数给了他们。
非保险责任装成保险责任――于某有一天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由于天气炎热,地面温度高达四五十度,行驶中的车突然发生自燃。自燃在车损险中是明确的免赔的,为了能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于某在报案时谎称开车途中撞上石墩后引发了车辆的自燃。但查勘人员很快发现,车身毫无明显擦痕,这足以证明车辆撞击,自然一定不是由外部因素导致,最终,保险公司一分钱也没有赔给于某。
自己无责却拼命拦责――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因闯红灯,撞上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的左前方,并且受了伤,车主不仅没有立即开走,反而积极地把他送往医院。这名车主为什么要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呢?按照惯例,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责任越轻,获得的保险赔偿越少;反之,责任越重,获得的保险赔偿也就越多。
骗赔的得逞
华安财险车险部袁经理介绍说,在正常情况下,一位驾龄2年以上的司机,一年顶多出1次事故;就算是新手,稍微有点“手潮”,一年也就是两三次的样子,而且再开车时会比以往更加小心。但保险公司遇到的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一年内索赔5次以上的投保人数不胜数,10次以上的都屡见不鲜。
怀疑归怀疑,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证明投保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把这些出险频率高、赔偿金额大的保单按驾驶证号、车型上到本公司内部的黑名单,第二年不再继续承保外,似乎找不出更好的方法。
人们平时常说的“病从口入”,用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因为把关不严,而导致骗赔行为日益严重,倒是十分贴切。现如今,车险作为财产险的“龙头”,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而各家保险公司为了能多拉点业务,在对业务员的监管上也十分松懈,再加上形形色色的车险代理人的混乱违规操作,都给骗赔者带来了可乘之机。
太平洋产险理赔部张经理介绍说,自从去年五一新交法实施及新的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原本必须出具交通部门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索赔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缺少了交管部门对事故认定的把关,无疑为案件的查勘增加了难度。更为严重的情况是某些理赔人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从骗赔者或汽车修理厂手中抽取好处。
业内专家解释说,各家保险公司往往因为担心内部机密外泄,不愿意向其他公司提供相关信息。殊不知,就是这种不可能,给骗保行为带来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再加上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提升服务水平,纷纷推出了快速理赔,时间的大大缩短,更为周密查勘带来了阻碍。
“捉贼”方案的启动
面对大批骗保案件的发生,各公司都拟订了“捉贼”方案。太平洋产险理赔部张经理介绍说,为了降低骗赔风险,公司为每一位理赔人员配备了“欺诈识别表”,当遇到类似情况,理赔人员就可以借鉴以前的经验,针对性地加以防范。
华安财险公司则有另一套方案,他门要求所有的理赔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必须要求投保人尽量保留第一现场,并立即赶赴勘查,对于不能赶赴第一现场查勘的,采取拒赔或追加免赔额度的处理,近一段时期以来,由于骗保风险加大,拒赔率也一度攀升到20%~30%,追加的免赔额度控制在30%~50%之间。同时,他们将查勘和定损分开,保证人员力量能合理布局,并加强复勘和定期对赔案进行核查的工作,以确保将骗保风险降到最低。
业内专家评析说,各个公司针对自身特点制定一系列抓贼方案也未尝不可,但他建议:信息联网,应用一套网络化、图形化的理赔信息系统,任何一次事故的全部案件信息,包括照片、文档都能够立刻被所有查勘人员共享。同时,公司理赔中心随时监控全部理赔信息,一旦有诈骗案件发生,可以立即报警并通过网络组织统一协查。挑选诚信修理的合作伙伴。根据以往的案例,保险诈骗往往与黑维修点相互勾结,因此,如何选择可靠的维修合作伙伴是另一个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真正的“防火墙”
记者了解到,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骗保事件。但相比南京,他们找到了更加切实可行,而又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引入非官方机构,俗称为“第三方”机构,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决。他们的职能就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调查保险理赔中的疑点,这样既可以为保险公司理赔清案情提供依据,又可以为公安、司法等机构惩治犯罪,做好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华安财险袁经理介绍说,前不久就曾依靠天津某火灾鉴定机构,识破了南京的一起汽车自燃假冒撞击后自燃的骗赔案。
同时,专门成立独立的保险骗赔调查机构,也是各保险公司十分渴望的。这样的机构一旦成立,就可以为保险公司减轻相当大的压力。反欺诈尤其是保险欺诈,早就被很多西方国家列为独立的犯罪,把它从一般的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有专门的组织或调查机构、信息中心等参与防范。业内专家称,我国目前也急需发展这种非政府的调查机构,把这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司法机构去做,这既弥补了政府机构的某些不足,也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又有利于预防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保险公司最大的呼声还是希望构筑起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壁垒,实行客户投保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引入“黑名单”这一国际通行的保险公司防范骗保风险的制度,运用类似银行信贷客户查询系统、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系统和保户信息查询系统。省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也透露,目前江苏地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的基本方案,正在紧密地规划研讨中。
任何不道德的行为都需要法律的制约。对于骗保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专家指出,当务之急应该是向公众传播正确的保险知识和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人对保险知识地认识十分片面,认为投保可以发财,保险就如同赌博或者是一条快速致富的路子,因而才会去铤而走险骗保。
核赔的难度
虽然有各式各样的方法帮助保险公司“捉贼”,但某产险公司负责人仍坦言,保险公司的核培工作还是很难开展。也许大家都会认为,核赔是保险公司的日常工作,都有相应的程序,怎么会不好办?但是实际上,由于保险公司核赔工作的成本比较高,案例的发生随意性较强,再加上各公司之间信息资源的闭塞,要想大量查处骗赔案件,就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同时,各家保险公司都没有侦查权,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核赔工作往往还需要社会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作,如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医院等。但是在核赔的过程中,由于不了解保险法,并不是所有的相关部门都支持保险公司的工作。
“保险容易,理赔难”早就成了市民的惯性思维,这主要是社会上许多人对保险业不十分了解,保险公司的合理拒赔往往也不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当然,对于骗赔,保险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险公司自身在理赔工作上的疏忽、解释条款的漏洞以及对骗赔现象的忽视,也都给骗赔提供了生存的机遇。
目前,像王先生这样的“骗保专业户”还真不在少数。据统计,仅从2000年至2003年,我国车险赔款损失约为13亿元,平均每天车险赔款损失达15万元以上。保守估算,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那么,面对如此严重的车险骗赔现象,保险公司为何不“捉贼”?
王先生的骗赔
在王先生获得赔偿后半个月,保险公司在进行例行核查时,却发现王先生这起案件存在着诸多疑点:王先生是南京某公司的司机,应该拥有多年驾驶的娴熟技能,面对这样的可以预知的事故,居然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还被撞得这么严重,实在有些不合情理。
带着这些疑问,理赔人员再次找到王先生核实事故真相,发现事情败露的王先生无奈地道出了实情。王先生做了多年的司机,对车辆的自我保护还是十分在行,正是因为有一次自己驾驶公车,因对方并线超车出事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巨额赔偿,让他心生了歪念。2004年年底刚刚买车的他,考虑到买保险出了事就能得到赔偿,而且赔的钱往往比修理费要高出不少,他就特意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十分齐全的保险,等待时机骗取保费。
3月2日下午6点,由于正处在下班高峰期,车辆行驶缓慢。王先生发现前方一辆奥迪车的司机好像十分着急,几次想超车,经验老道的他立刻意识到,骗保的机会来了。正当奥迪车准备超过王先生的车时,奥迪车的右前轮刚一轧到车行线上,王先生就猛地踩了一脚油门,“咣”地一声,事故合情合理地发生了。保险公司核实情况后,考虑到王先生只是贪图小便宜,不构成恶性骗保,就勒令其退还了全部的赔偿金,并要求其退了保。王先生只为贪那么一点小便宜,最后得不偿失实在是不值。
常见的骗赔术
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骗保专业户”现在想尽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来达到目的。
伙同修理厂,赚取定损差价――目前,市场上汽车配件的价格,高达十几甚至几十倍的悬殊。李某曾多次勾结熟识的修理厂,频繁地制造事故。而在每一次事故后都是拿着保险公司以正厂件为标准赔付的钱,给车安上拆车件,这两者之间不小的差价自然就成了李某的定期“收入”。即使保险公司对一些老旧车型限制承保,最多只给上三者险,有些人也会组成团伙以互相碰撞来诈保。
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小张和小王是好朋友,两人先后买了车,但由于种种原因小李一直没有购买保险。无独有偶,小李与别的车发生了碰撞事故,由于两人的车同型同款,小李和小王就合伙演绎了调包计,验车疏忽的保险公司并没有发现问题,就将保险金悉数给了他们。
非保险责任装成保险责任――于某有一天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由于天气炎热,地面温度高达四五十度,行驶中的车突然发生自燃。自燃在车损险中是明确的免赔的,为了能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于某在报案时谎称开车途中撞上石墩后引发了车辆的自燃。但查勘人员很快发现,车身毫无明显擦痕,这足以证明车辆撞击,自然一定不是由外部因素导致,最终,保险公司一分钱也没有赔给于某。
自己无责却拼命拦责――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因闯红灯,撞上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的左前方,并且受了伤,车主不仅没有立即开走,反而积极地把他送往医院。这名车主为什么要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呢?按照惯例,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责任越轻,获得的保险赔偿越少;反之,责任越重,获得的保险赔偿也就越多。
骗赔的得逞
华安财险车险部袁经理介绍说,在正常情况下,一位驾龄2年以上的司机,一年顶多出1次事故;就算是新手,稍微有点“手潮”,一年也就是两三次的样子,而且再开车时会比以往更加小心。但保险公司遇到的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一年内索赔5次以上的投保人数不胜数,10次以上的都屡见不鲜。
怀疑归怀疑,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证明投保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把这些出险频率高、赔偿金额大的保单按驾驶证号、车型上到本公司内部的黑名单,第二年不再继续承保外,似乎找不出更好的方法。
人们平时常说的“病从口入”,用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因为把关不严,而导致骗赔行为日益严重,倒是十分贴切。现如今,车险作为财产险的“龙头”,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而各家保险公司为了能多拉点业务,在对业务员的监管上也十分松懈,再加上形形色色的车险代理人的混乱违规操作,都给骗赔者带来了可乘之机。
太平洋产险理赔部张经理介绍说,自从去年五一新交法实施及新的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原本必须出具交通部门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索赔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缺少了交管部门对事故认定的把关,无疑为案件的查勘增加了难度。更为严重的情况是某些理赔人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从骗赔者或汽车修理厂手中抽取好处。
业内专家解释说,各家保险公司往往因为担心内部机密外泄,不愿意向其他公司提供相关信息。殊不知,就是这种不可能,给骗保行为带来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再加上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提升服务水平,纷纷推出了快速理赔,时间的大大缩短,更为周密查勘带来了阻碍。
“捉贼”方案的启动
面对大批骗保案件的发生,各公司都拟订了“捉贼”方案。太平洋产险理赔部张经理介绍说,为了降低骗赔风险,公司为每一位理赔人员配备了“欺诈识别表”,当遇到类似情况,理赔人员就可以借鉴以前的经验,针对性地加以防范。
华安财险公司则有另一套方案,他门要求所有的理赔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必须要求投保人尽量保留第一现场,并立即赶赴勘查,对于不能赶赴第一现场查勘的,采取拒赔或追加免赔额度的处理,近一段时期以来,由于骗保风险加大,拒赔率也一度攀升到20%~30%,追加的免赔额度控制在30%~50%之间。同时,他们将查勘和定损分开,保证人员力量能合理布局,并加强复勘和定期对赔案进行核查的工作,以确保将骗保风险降到最低。
业内专家评析说,各个公司针对自身特点制定一系列抓贼方案也未尝不可,但他建议:信息联网,应用一套网络化、图形化的理赔信息系统,任何一次事故的全部案件信息,包括照片、文档都能够立刻被所有查勘人员共享。同时,公司理赔中心随时监控全部理赔信息,一旦有诈骗案件发生,可以立即报警并通过网络组织统一协查。挑选诚信修理的合作伙伴。根据以往的案例,保险诈骗往往与黑维修点相互勾结,因此,如何选择可靠的维修合作伙伴是另一个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真正的“防火墙”
记者了解到,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骗保事件。但相比南京,他们找到了更加切实可行,而又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引入非官方机构,俗称为“第三方”机构,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决。他们的职能就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调查保险理赔中的疑点,这样既可以为保险公司理赔清案情提供依据,又可以为公安、司法等机构惩治犯罪,做好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华安财险袁经理介绍说,前不久就曾依靠天津某火灾鉴定机构,识破了南京的一起汽车自燃假冒撞击后自燃的骗赔案。
同时,专门成立独立的保险骗赔调查机构,也是各保险公司十分渴望的。这样的机构一旦成立,就可以为保险公司减轻相当大的压力。反欺诈尤其是保险欺诈,早就被很多西方国家列为独立的犯罪,把它从一般的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有专门的组织或调查机构、信息中心等参与防范。业内专家称,我国目前也急需发展这种非政府的调查机构,把这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司法机构去做,这既弥补了政府机构的某些不足,也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又有利于预防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保险公司最大的呼声还是希望构筑起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壁垒,实行客户投保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引入“黑名单”这一国际通行的保险公司防范骗保风险的制度,运用类似银行信贷客户查询系统、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系统和保户信息查询系统。省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也透露,目前江苏地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的基本方案,正在紧密地规划研讨中。
任何不道德的行为都需要法律的制约。对于骗保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专家指出,当务之急应该是向公众传播正确的保险知识和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人对保险知识地认识十分片面,认为投保可以发财,保险就如同赌博或者是一条快速致富的路子,因而才会去铤而走险骗保。
核赔的难度
虽然有各式各样的方法帮助保险公司“捉贼”,但某产险公司负责人仍坦言,保险公司的核培工作还是很难开展。也许大家都会认为,核赔是保险公司的日常工作,都有相应的程序,怎么会不好办?但是实际上,由于保险公司核赔工作的成本比较高,案例的发生随意性较强,再加上各公司之间信息资源的闭塞,要想大量查处骗赔案件,就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同时,各家保险公司都没有侦查权,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核赔工作往往还需要社会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作,如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医院等。但是在核赔的过程中,由于不了解保险法,并不是所有的相关部门都支持保险公司的工作。
“保险容易,理赔难”早就成了市民的惯性思维,这主要是社会上许多人对保险业不十分了解,保险公司的合理拒赔往往也不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当然,对于骗赔,保险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险公司自身在理赔工作上的疏忽、解释条款的漏洞以及对骗赔现象的忽视,也都给骗赔提供了生存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