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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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 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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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完善的上海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将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的修改完善总体上对费率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能够更好地起到奖优罚劣的目的。
此次厘订浮动费率过程中,更加注意交通违法与保险风险内在的关系。对于有些虽属交通违法,但考虑到属于交强险免责,且已经受到相关处罚的违法情况,未列入浮动因子,如“无证驾驶”等。有的则根据交通违法的严重程度进行了细化处理,如对超速50%以下的行为降低了费率上浮的比例。
交强险(即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法定性的特点,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对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费率浮动制度是交强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举措。本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是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制定的。因此,在坚持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的同时,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意见,使费率浮动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随着上海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上海机动车拥有量已经突破200万辆,为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本市从2004年4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并实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费率与投保车辆交通违法、保险事故理赔相挂钩。该办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对促进驾驶员遵纪守法、减少交通事故、保持道路畅通效果明显。
有关部门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在城市交通管理中遵章守纪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续保交强险,这样就能充分享受到交强险费率浮动所带来的实惠。修订后的具体办法详见上海保监局网站和上海市公安局网站。
浮动标准:
一、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一)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