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肇事后,司机逃了,但车没逃,这算不算“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呢?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8日,保险公司与李先生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李先生为其宝马小型客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05年8月30日,李先生的司机刘某驾驶保险车辆撞伤人。刘某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伤者谭某将李先生、保险公司及司机刘某机告上法庭,法院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谭某10万元。
在该案宣判后,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驾驶员肇事逃逸”属于约定的免责事由,其不应承担责任,遂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赔偿款10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对“免责条款”提出了不同的理解——他认为,司机自己逃了,但是保险车辆仍然在事故现场,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应当理解为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一同逃离现场,因此其行为并不符合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约定,不属于原告免责的范围。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意思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议,对此,保险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由于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自行拟定的统一格式的合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原告作为保险人理应依约赔偿,其要求李先生返还赔款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