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在统计交强险运行期限上存在错误

 所属分类:  2013-9-3 20:25:33    加入收藏
运行满一年,强制实施不满一年,认为保监会统计期限有误——

  面对中国保监会即将公布的交强险实施一年的经营数据,昨天,北京律师孙勇向保监会发出特快专递称,保监会在统计期限上存在错误,将“影响交强险成本核定的准确性”。

  2007年6月11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要求各公司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 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

  昨天,孙勇告诉记者,截至2007年7月1日,交强险运行满一个年度,但是强制实施是从去年10月1日开始的,不满一个年度。

  昨天,保监会透露,将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交强险专项审计报告。数据统计工作分别从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与去年10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两个时段进行。运营未满一年的数据是否作为费率调整标准,需上报有关部门。

2013年4月30日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 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另外,根据条例规定,应 当自购买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的,应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交纳了车辆购置税的,向车主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