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三者险的理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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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3 2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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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出险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是交警的责任认定,还是法院的判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2005年5月,浙江登峰交通集团青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同年9月,青松公司员工驾驶这辆小型客车与一名骑自行车的市民相撞,对方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11月,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青松公司及其员工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死者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23.4万余元物质损失,青松公司应当承担其中的65%,即15.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青松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并没有依据法院判决书确定的15.2万余元进行理赔,而是依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向青松公司赔付了全部物质损失的50%,即11.7万余元。为此,青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照法院判决书上的承担比例增加赔付款3.5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案判决书认定死者家属合理的物质损失合计为23.4万余元,保险公司参照法院的上述赔偿标准,按照保险条款,并依据青松公司在事故中所负的同等责任,即50%,向青松公司进行了理赔,因此,青松公司要求增加赔付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认定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仅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仅要依据事故认定责任,还要照顾非机动车一方。
此外,依据中国人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案中,也就是法院判决书中规定的,青松公司对死者家属造成物质损失的65%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仍未向青松公司理赔的3.5万余元理赔款。
这几天,小孙和老婆为买车险犯了愁。小两口的驾龄都有5、6年了,平时偶尔开车上下班,节假日开车出去游玩。小孙老婆认为,买车险就要买全险,而小孙认为全险没必要买,只要买适合自己的就好。两人争执不下,又咨询了身边的朋友,新车该买那些保险,买谁家的保险比较好。
一般来说,新车上保险,要根据自己的驾驶技术和经济情况来定,专家建议像小孙两口子这样技术比较熟练的,有些险种就没有必要买了,想要经济实惠又可以保障全面的可以考虑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划痕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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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辆车,如果车价确定,车主所处的地区也确定,那么各家车险经营机构所计算的市场基准价大致相同,而汽车保险报价之乱的根源就在于折扣的不同,同时一些不必要的险种是否需要投保,在车主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应该由专业的机构给出最合理的建议,而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少车险经营机构会建议甚至误导车...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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