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出险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是交警的责任认定,还是法院的判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2005年5月,浙江登峰交通集团青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同年9月,青松公司员工驾驶这辆小型客车与一名骑自行车的市民相撞,对方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11月,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青松公司及其员工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死者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23.4万余元物质损失,青松公司应当承担其中的65%,即15.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青松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并没有依据法院判决书确定的15.2万余元进行理赔,而是依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向青松公司赔付了全部物质损失的50%,即11.7万余元。为此,青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照法院判决书上的承担比例增加赔付款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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