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要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交强险制度呢?

 所属分类:  2013-9-4 21:26:52    加入收藏
 北京的王女士是去年12月买的新车,最近她的车险到期了,到保险公司续保时,被告知必须首先上交强险。当得知交强险的保费是1050元,而保险责任只有6万元的时候,她的心里颇有些不平衡。

  “以前我的车保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费只有700多元,既然交强险是非营利性质的保险,为什么保险责任降低了40%,保费却要增加40%呢?”

  其实,在交强险正式实施的前后,很多人都有类似王女士这样的疑问。不过,对于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这个全新的保险制度,在全社会度过适应期之前,老百姓有这样那样的疑问,应该是再正常不过的了。

  国家为什么要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这种保险制度呢?

  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以2005年为例,全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近10万人死亡、4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而在交强险推出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商业三者险,但在法律的适应性和约束力上,根本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整体投保率并不高。2005年,全国1.3亿辆机动车的投保率仅为35%左右,其中汽车只有56%,摩托车只有26%,拖拉机不足10%。这就意味着,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

  从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到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再到今年的7月1日交强险正式实施,其间用了整整30多个月的时间。

  虽然实行汽车强制保险制度在国际上是一种比较成熟的通行做法,并非中国的发明,但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类似我国在交强险中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先例。

  业内人士指出,交强险的实施,带给保险行业的远不止一个新险种那么简单。对于保监会核准的22家中资财险公司来说,真正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在兼顾保险合同当事人和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如何准确把握“不盈不亏”的原则,将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事实上,在交强险正式实施之前,各家中资财险公司都摩拳擦掌,期待自己能有良好的表现。而交强险实施近6个月以来,车险市场上的一些变化确实值得关注。

  比如,8月份,根据市场的需要,北京的5家财险公司率先启动了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这对于保险主体间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加强合作,提升整体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无疑是起了一个好头。

  而依托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在国内率先实施交强险浮动费率的上海,一个月下来,费率下浮的保单占40.14%,费率上浮的保单占13.71%。一下一上的对比数据表明,交强险对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遵纪守法的交通意识,具有明显的提示作用。

  再比如,继交强险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之后,各家财险公司随之出台的新商业车险也首次将“精神损失赔偿”作为附加险加入其中。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具有标志性意义,并将对其他行业设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起到借鉴作用。同时,交强险的实施,还使得在新车险条款中,保险公司的附加险种类从原来的10多种猛增到20多种。

2013年3月15日

太平洋车险换件特约条款
    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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