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主要条款修改前后对比
昨天,市民关注的“新交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
这份草案修改稿不仅对“机动车负全责”和“骑车带人”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还对草案中与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及通行规则、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相关的60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权威解释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对《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中做出的主要修改条款进行了解释。
关于“机动车撞人”的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对此问题最为关注。根据市民意见和听证会陈述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细化,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强调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事故赔偿中的作用,对机动车主进行了减责规定。
由“第三者险”先赔偿
《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本市依法设立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旨在更好地保护受害人。
“机动车负全责”有三前提
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具备三个前提,机动车要负全责。一是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二是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是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
关于非机动车登记
自行车上牌照规定被删除
有的委员和市民提出,自行车在人们财产价值中的比重已经下降,登记反而增加市民麻烦和管理机关工作成本。还有的市民提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两年需要重新登记一次,对于残疾人而言不方便。法制委员会认为,长期以来本市对自行车一直实行登记制度,但实际上许多自行车没有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作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中关于自行车登记的规定。同时,从便民的角度出发,建议删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两年重新登记一次”的规定。
机动车负全责
修改前
这份草案修改稿不仅对“机动车负全责”和“骑车带人”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还对草案中与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及通行规则、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相关的60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权威解释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对《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中做出的主要修改条款进行了解释。
关于“机动车撞人”的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对此问题最为关注。根据市民意见和听证会陈述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细化,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强调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事故赔偿中的作用,对机动车主进行了减责规定。
由“第三者险”先赔偿
《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本市依法设立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旨在更好地保护受害人。
“机动车负全责”有三前提
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具备三个前提,机动车要负全责。一是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二是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是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
关于非机动车登记
自行车上牌照规定被删除
有的委员和市民提出,自行车在人们财产价值中的比重已经下降,登记反而增加市民麻烦和管理机关工作成本。还有的市民提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两年需要重新登记一次,对于残疾人而言不方便。法制委员会认为,长期以来本市对自行车一直实行登记制度,但实际上许多自行车没有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作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中关于自行车登记的规定。同时,从便民的角度出发,建议删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两年重新登记一次”的规定。
机动车负全责
修改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