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车险“全保”:只是不同险种之间的搭配

 所属分类:  2013-9-9 20:33:43    加入收藏
案例1:责任免除

   某储运有限公司投保的车辆与公司其他车辆碰撞,导致保险车辆维修费达4.8万元。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为修理费是否该理赔产生分歧,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该储运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涉案储运公司曾就公司半挂牵引车和挂集装箱平板半挂车,向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期内,该储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公司另一辆机动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该储运公司对事故应负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定损,被撞车辆维修价为4.8万元。车辆维修后,储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2013年7月下旬,该储运公司向法院诉称,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4.8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持双方签署的保险条款辩称,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和受损车辆同属该储运公司的财产,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表示不应对此车损费用理赔。

   保险合同都有“责任免除”的约定,如地震、爆炸等灾害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一些特定的险种,更是对很多看似相关的责任予以除外,如车损险,听起来似乎只要汽车受到损失,就可以赔偿,事实上不是。汽车自燃时,保险公司就不赔;玻璃破碎,保险公司也不赔;汽车轮胎单独爆裂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轮胎损失费用,但如果汽车由于轮胎爆裂而导致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则给予理赔除轮胎损失费用之外的损失。因为像玻璃破碎这些事故,保险公司有专门的险种的,所以车损险就不承担这个功能了

   案例2:涉深水2万元维修费自负

   近日,新车主王先生在顺德北窖的水面上,因为深陷积水而重新启动汽车,导致发动机烧毁,最后花费了2万元进行修理。原以为新车购买了“全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最后得到的答复是:王先生的故障是错误操作所致,不在赔偿之列。

   佛山平安财产保险理赔部经理吴世棉分析,汽车在积水中死火,是第一次发生事故。车主应该立即通知维修公司拖车。但由于车主操作不当,重新启动造成了发动机报废,这属于操作不当所致。在保险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受损害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吴世棉指出,驾驶人不当操作或者违法使用汽车,保险公司都不会进行赔偿,例如故意制造事故、赛车不赔等等。

   所谓“全保”:只是不同险种之间的搭配

   近年来,佛山的小汽车越来越多,除强制购买的交强险外,几乎所有新车主都会购买商业保险。吴世棉介绍,2006年佛山汽车的保险市场高达16亿。随着新车主的增加,2007年呈现明显的增长势头,今年1~4月份,佛山平安的汽车保险增长同比去年增加61%。

   针对普通车主的统计表明,每年养车费用支出中,机动车辆保险费约占20%。在调查中发现,虽然绝大多数车主都会购买商业保险,但他们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却知之甚少。多数人在购买完保险之后,只知道自己投了“全保”,对具体购买了哪些险种毫无所知。更有车主甚至认为,购买了业务人员推荐的所谓“全保”套餐,就认为出了任何事故,都能找保险公司索赔。

   佛山南海合福汽车销售公司车险部负责人颜克本说,车辆没有全保的概念,所谓的全保只是不同险种的组合。截至目前,市场上并没有任何一款保险险种能对车辆进行全保。

   除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外,常见的保险包含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车身划花险、玻璃破碎、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险等八种。目前,许多公司将不同险种进行随机组合,进而美名其曰“全保”。

2013年6月22日

商业车险新《示范条款》实保实赔取代“高保低赔”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商业车险改革再次向前大跨步。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发布的《示范条款》依然将重点放在车险霸王条款的约束上,并确认实行“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机制。业内人士也告诉记者,虽然《示范条款》是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但各家险企真正按照范本来修改条款还需要提前完成费率测定、示范单证设计等一系列工作,最理想的进度是在今年内落实。 实保实赔取代“高保低赔” 《示范条款》则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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