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机动车无责 提高理赔效率
与此同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
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明确的。根据该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就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400元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保监会11日正式出台的交强险新版责任限额方案明确: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对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对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仅为100元。
保监会同时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交强险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针对社会上一些车主提出的无责赔付理赔繁琐问题,保监会将指导保险公司探索建立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具体做法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全权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从而简化索赔手续。《通知》要求,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人士介绍,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无责一方全责,只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车主角度讲,一些无责方车主对于要向全责方支付赔款的方式难以理解,也不愿耗费时间和精力办理保险索赔;而全责方车主的车辆损失,由于有一部分要由无责方赔付,其余部分再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付,其索赔手续也相应增加。“实行由全责方保险公司代赔无责方交强险赔款的快速处理机制,将大大提高交通事故处理速度,降低事故双方保险索赔的复杂程度。”
此外,保监会还将继续与公安部交管部门共同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互碰自赔”等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提升交强险的理赔效率。
从今年2月1日起,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36座以上公交车等在内的16个车型投保交强险将获得“降费”,降费幅度从5%至39%不等。
从今年2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将正式从现行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将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
中国保监会11日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案由分析:
继第三者责任险后,国家颁布了交强险条例,作为首个国家明文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交强险承载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在交强险适用过程中却总是出现与法律初衷的偏差。根据交强险条款,两车相撞,无责的一方应在100元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的损失,本条规定使原本的事故无责方只需向一家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变成两家保险公司都需处理,增加了案件处理的成本,更增加了事故无责方的负担,本来没有责任却又为需要负责的人理赔,对无责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实践中经常出现无责任方未带保险单保险公司不予定损的情况。因为保险公司需要确定无责任的车主是否投保交强险,以扣除无责赔偿。然而根据据以往的商业三者险,无责的一方只需出示行驶证,保险公司即可给予定损,但自从交强险出台,保险单也是必须提供的单据,使原本简单的流程复杂化。
●保监会及部分主要的保险公司为简化程序采取了措施,即“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100元无责赔偿,并认可彼此的定损标准。但车主投保的公司并非仅限采取措施的这几家,投保其他公司的无责车主仍免不了要为肇事者奔波索取无责赔款。
●100元的赔款,却要为此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事故车辆分别在不同的城市投保,那么定损索赔的成本是远远大于索赔数额的,而且车辆为此不能快速定损理赔,无责车主本对事故没有责任,却为了100元赔款奔波劳碌,对其来讲是不公平的。现在保监会主要保险公司全力推进“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100元无责赔偿,并认可彼此的定损标准。但此项措施要加大保险公司的工作成本。
建议:
●将交强险条款中两车相撞,无责的一方应在100元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的损失的条款删除。
●若保留100元无责赔偿条款,那么应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无需要求无责任方出示保险单,在核实无责方确已投保后,应当直接赔偿。
●若保留100元无责赔偿条款,那么应规定由全责方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全责方100元的无责赔款。
●无责方保险公司在记录无责方发生事故后不应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