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台多项车险制度
德国没有由政府统一制定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费率。车险改革之后,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费率完全放开,保险监管部门不再干预,转为通过对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来实现监管目标。
据悉,为了保证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付,德国成立了第三者责任险基金,主要负责对肇事车辆未投保、肇事车辆逃逸和驾驶人恶意行为三种情况下受害人的赔付(在第二种情形中基金只负责对人身伤害的赔付)。基金按照一定比例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收人中提取。这个比例是可以浮动的,由保险监管部门掌握。如果基金经营出现亏损,监管部门可上调提取比例;反之,则下调。
英国:承保中的多因素制度
世界上第一张汽车保险单出现在英国。英国机动车辆保险通过许多因素综合加权的方式确定保费,与我国简单按照汽车重置价值乘以费率来计算保费不同。这种做法一方面更加真实地反映了投保车辆的风险状况,更加注重驾驶员的因素,将代表不同风险的投保对象有效地区别对待,可以让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体验到缴费的公平。
英国汽车保险可以分为法定三者责任险,法定三者责任险附加火灾和盗窃险、综合一揽子保险三个等级。其中法定三者责任险是英国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强制性险种,所有在英国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除法律明确规定外都必须投保,否则构成刑事犯罪。
法国:社会管理功能突出
法国车险市场是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度高,产险公司管理费用率约为28%。
法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传统保险的内涵,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愈加突出。比如,保险公司为减少酒后驾车事故发生率,允许客户在因饮酒而不能驾车时,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一次交通费用;在重大节假日,保险公司会适时在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查验,并对因饮酒不能驾车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有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为保户提供修车价格指导或为汽车修理厂提供技术培训等。
美国:出台多项车险制度
美国汽车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问世;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推出无过失汽车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赔偿能力担保法”、“强制汽车保险”、“未得到赔偿的判决基金”和“未保险驾车人保险”虽然减少了在汽车事故中未得到经济补偿或不能得到充分经济补偿的受害者,但仍然无法解决一些难题。因此,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起诉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保险给予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赔偿。通过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获赔更迅速、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