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理赔的范围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14 15:52:03    加入收藏
 一般的私家车购买的保险,一般都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这三大险种.对于他人故意破坏行为,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理赔的范围.

   从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火灾属于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基本理赔范围,同时第六条第七条没有对他人故意纵火行为作出免责规定,因此从A款上可见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从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火灾属于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其他条款亦没有明确规定他人故意纵火行为属于免赔范围.

   从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火灾属于该保险理赔范围,其他条款也没有规定他人故意纵火行为属于免赔范围.

   因此,仅仅从上述条款中就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此次有人故意纵火烧毁车辆的损失,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理赔.

   至于有的车主反映,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单上没有写明险种,是否有影响理赔问题.实际上这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主险,根据保险规则,没有写明险种的情况下,首先应当推定车主购买了主险,如果保险公司认定没有购买,应当自行举证说明.

   至于理赔问题,保险公司拒赔往往是没有确凿证据,只要车主具备一定保险理赔知识,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往往可以获得理想赔偿.

   案例:

   2012年年初,周凯(化名)给自己的小轿车买了一份商业险,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无绝对免赔额)9万多元。同年4月份左右,周凯将车停在海口美兰区白龙北路时。车子的仪表却突然冒烟起火烧了起来。

   车子去维修花了6.8万余元。事发时,周凯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等了差不多一个月,周凯收到了对方的《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明确告知周凯,拒绝对他车辆被烧毁一事进行赔偿。 在保险公司出具的《商业保险条款》中,其中有这样的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就是依据这样的规定,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花钱买保险,现在却不给赔偿,周凯难以接受。在找对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修车费及拒付期间的利息损失。

   对于周凯的索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这次事故属于自燃险的范围,周凯没有投自燃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不构成索赔的事实和理由。

   龙华法院认为,周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是被告事先拟制的格式合同。其中,《保险条款》有关于车辆发生自燃而导致车辆受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的规定。但,显然该条款是关于被告方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将该免责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以及将该免责条款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龙华法院认定被告方的《保险条款》关于车辆自燃免除责任的规定,对周凯不产生效力。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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