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修复车辆需要考虑贬值

 所属分类:  2013-9-14 17:28:40    加入收藏
 家住仙居城关的王先生于2004年6月初花20万元买得一辆凌志LS400二手车,这辆车在1994年市场价为100万元左右。2004年6月17日,王先生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其中约定车辆损失险的新车购置价为80万元,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费合计1.13万元,为不定值保险。2005年6月7日,王先生的这辆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火灾,车辆烧毁。此后,双方因理赔数额发生争议。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王先生32万元。有人说王先生赚了。王先生说,这是他应得的。 

        王先生:按合同约定赔 

        王先生认为,保险车辆全损的实际价值应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80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按同类或相似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价计算,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年折旧率为6%”赔偿,即轿车购置价80万—80万×6%年折旧率×10年计为赔偿32万元。 

        保险公司:买来20万,赔32万,违背补偿原则 

        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这辆保险车辆是只花了20万元买来的二手车,应当从2004年开始按年折旧率10%计算损失车辆的实际价值,即18万元。同时,保险赔偿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此牟利。如果按照原告要求赔偿32万元,那很明显构成了不当得利。这是不合理的。 

       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仙居法院。仙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定值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已依约缴纳了保费,当车辆发生全损的保险事故后,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对于被告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是将保险车辆的二手车转让价格20万当作当时的实际价值,混淆了价格和价值两个不同的概念。车辆发生全损时的实际价值,不能以该车二手车购买时的价格作为理赔依据,因此,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法官提醒:财产保险最终保护的是物品的实际价值 

        买保险和索赔都有它自身的规则,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衡量很多的参数。财产保险最终保护的是物品的实际价值。买保险的时候,先衡量投保的东西到底值多少钱,再确定买多少钱的保险。财产保险并不是说花的钱越多越保险,买得多了有可能花的是冤枉钱。 

   什么样的修复车辆需要考虑贬值。是否车辆被撞后修复,都会发生贬值?

   一是经济学价值对等原理。评判车辆是否贬值,事故前后整车成新率应该一致。但一般情况下,非全新车辆发生事故后,所更换的机配件按技术要求或保险赔付,都是采用全新配件方式修复车辆。赔付费用时,由于未扣减配件成新率,修复后的整车价值,从理论上看,会出现价值不对等或者说车辆“溢价”。即大于修复前车辆价格,从价值对等的角度讲,明显对赔付人或利益相关人不公,显然,这样的车辆不能考虑贬值;

   二是物理学机械原理。汽车许多机件之间属于往复运动紧配合,即便采用全新配件更换方式修理,经修复还原重新组合后的车辆新老配件之间,有时会因磨损程度的不一致,导致安装瑕疵,机件加速损耗等。也就是说以更新全新配件的修理方式还原车辆,机件贬值也可以客观存在。但上述磨损导致的贬值,考虑机动车强制报废特点,一般而言在车辆使用周期内,可以被忽略不计。

   三是金属结构力学原理看,若采用修复还原方式恢复机配件,金属件机配件自身的结构有可能会有一定损伤,如应力分配、晶体排列结构、材质等等会发生改变。但以覆盖、保持外形功能为主的机配件,在车辆使用周期内,其主要功能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最可能的贬值是材质局部变化导致的配件加速折旧。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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