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列举了容易出现免责拒赔的十大情况
孙某和朋友吃饭后,骑自行车回家,孙某系正常行驶,被李某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倒,导致尾骨骨折,住院花费3万元;案发后经鉴定李某系高度醉酒驾驶,且其驾驶车辆购置有强制保险。李某因自身经济条件垫付二千元后不再支付医疗费,于是孙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伤害导致的损失共计4万元。案件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条款》第九规定: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即医疗费,不承担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责任。
险公司在驾驶人醉驾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被害人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包括营养费、误工费等,不只是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但是不负责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
不免除保险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符合立法宗旨。交强险的设立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保险公司以醉酒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显然是与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该立法目的不仅体现在《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而且还在法律层面也由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为实现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弥补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失这一立法目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支付医疗费并进行赔偿,除了法定免责事由除外,不得因致害人自身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触犯刑事法律而拒绝赔偿。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
车主在投保车险时更明确,专家列举了容易出现免责拒赔的十大情况:
1、撞到自家人、撞到相同单位名下的车;
2、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
3、放走负全责的肇事人或私了;
4、涉水时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
5、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
6、私自加装的设备破损;
7、车上物品被撞坏;
8、未经过保险公司定损直接修理;
9、车辆零部件被盗的;
10、醉酒驾车、无证驾驶、年审过期等违规上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