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和朋友吃饭后,骑自行车回家,孙某系正常行驶,被李某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倒,导致尾骨骨折,住院花费3万元;案发后经鉴定李某系高度醉酒驾驶,且其驾驶车辆购置有强制保险。李某因自身经济条件垫付二千元后不再支付医疗费,于是孙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伤害导致的损失共计4万元。案件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条款》第九规定: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即医疗费,不承担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责任。
险公司在驾驶人醉驾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被害人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包括营养费、误工费等,不只是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但是不负责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
不免除保险公司的人身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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