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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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15: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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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I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开始生效。
《交强险条例》要求:
(I)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木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迫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川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山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规定。
(4)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①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②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③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S)救助基金的来源。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其求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①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女任人追偿的资金;
③救助基金孽息;
④其他资金。
(6)救助基金的具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试行。
(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8)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中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I起I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9)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内,赔偿保险金。
(10)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川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12)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13)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14)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1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