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7月I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开始生效。
《交强险条例》要求:
(I)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木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迫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川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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