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也能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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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16: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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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解释并不能如此断章取义。实际上,这份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有着极大的保护作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有关酒驾伤人后交强险需要进行理赔的条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探讨。那么,这究竟是一条怎样的规定呢?
酒驾可获限额赔付专指交强险
在《意见稿》中记者看到,第十七条明确写到:“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这一规定有几层含义。第一,驾驶人也就是被保险人酒驾、故意等前提下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根据交强险限额范围给予受害者赔偿。第二,在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驾驶员进行追偿。
可以说,这一条款对保护受害者权益有着极大的帮助。由于交强险是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所区别,因此以保护受害方利益为宗旨。让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再追偿,能够切实保护受害者利益。当然,这并不等于驾驶人可以逃过责任,保险公司的先行垫付并不会减轻驾驶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所以,并不存在因此纵容酒驾的说法。
不过,商业三者险的情况完全不同。
在查阅了多家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条款后记者发现,在免赔责任中,保险公司都会将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列入其中。而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本身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也是免除责任,保险公司不会负责赔偿。
更多条款保障受害者权益
实际上,《意见稿》除了对酒驾、故意行为所导致的伤害给予受害者保障外,在其他很多方面也落实了赔偿原则。
例如,对于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
当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非本车人员的投保人遭受损害,受害人可在强制三者险限额内获得赔偿。而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酒店、宾馆等场所泊车、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分别由驾驶培训单位,以及酒店、宾馆等服务提供方承担责任。
而这些方面的调整,也大多与最近中国保险行业发布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改革不谋而合,主旨都在进一步优先保障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