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所属分类:  2013-9-22 22:49:12    加入收藏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要求,校车需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

  《意见》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校车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并要有统一的标识。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为保证校车持续符合安全标准,《意见》还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规定。

2013年3月16日

人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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