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成“行规” 终结顽症尚待时日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车险市场上普遍使用的还是现有车险A、B、C三个版本的条款,新车险示范条款拟废除的“高保低赔”现象仍普遍存在。
旧车保险按新车算
听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去年就废除了车险“高保低赔”这一霸王条款,雅阁车主肖女士今年6月续保时,特意留意了一下车险保单。
不过,这一看让肖女士糊涂了为什么这车开了7年了,现市场价值不足10万,续保时怎么还按16万元的车价缴纳保险费?
肖女士给记者出示的车险保单显示,该车投保了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等10项商业险,打折后总花费4041元。其中,车损险保额16万元,缴纳保费2035元;盗抢险保额8万元,缴纳保费315元。“两项之间保额差价有8万元,那就是说车损险保费多花了近一半。”肖女士说,去年保险行业协会就明确可以按现值投保,为什么还按当初的购置价算?
针对肖女士的困惑,记者也登录了几家财险公司的官网进行试投保。但是,投保的车损险项均默认为新车购置价,尚不能办理按现值投保。
随后,就旧车投保问题,记者又致电人保、平安、安邦、大地等多家财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他们的报价是在系统中统一查询的,而系统给的报价就是当年的新车购置价。
“高保低赔”成“行规”
旧车按新车进行投保,那理赔时又如何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均表示,理赔仍沿用原有的方式,即如果车辆出现全损,需要全额赔付的话,将按新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
本报记者了解到,“高保低赔”现象在各地仍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将之列为“行规”。
今年4月15日,由湖南省20家财产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湖南省车辆保险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公约》(简称《公约》)实施。《公约》规定,车损险定价均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计算。新车购置价则根据当年该同款车型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考虑同款车型的降价因素。
类似的自律公约在其他地方也存在着。根据本报7月15日的报道,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早在2009年就下发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新车购买保险时保额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核算”。
不过,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阳继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并非“高保”而是“足保”,因为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话,更换的新配件将无法足额赔付,而是按比例赔付。对于“低赔”,阳继泽认为,超过99.9%以上的赔案是“足保足赔”的,个别赔案既有类似“足保多赔”,又有所谓“少赔”的现象。2010年车险全损案件约为0.086%,这部分车主可能存在“少赔”问题,但这是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的,并非“高保低赔、就低不就高”。
终结顽症尚待时日
对于阳继泽的说法,肖女士并不认同。“我两三年没出险了,那我多交的这些保费难道就补偿给其他车主了?我看是补给保险公司了。”肖女士说。
车主熊先生也认为,保险公司对于“高保低赔”条款的不合理性是心知肚明的,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执行着这样一条他们明知不合理的条款,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消费者的这种不满从投诉上也可以得到体现。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5472个产险理赔纠纷投诉中,涉及车险的投诉超过90%,多数是车主和保险公司对车损核定、保险责任的理解发生了分歧,尤其是车主对“高保低赔”诟病最多。
中保协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新示范条款废除了“高保低赔”条款,要求“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投保”。但是,示范条款推出的同时,并没有解决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的诸多细节,尤其是各种承保数据、出险数据仍没有较为准确的测算结果。另一方面,不足额投保的漏洞颇多,易引发行业间不正当竞争和无序价格战。而这将使得险企难以盈利,导致其拖赔惜赔,降低服务质量。
记者了解到,在车险费率市场化脚步即将陷入僵局的时候,监管层目前考虑的是在不动费率因子的前提下,先考虑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示范条款,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积累经营数据,形成测算协会条款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的数据基础。
“示范条款的实施可能要等到年底。”业内专家指出,示范条款仅仅是行业最低标准条款。今后综合成本率表现较好的公司,可在协会条款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较优质的公司,可自主开发条款和费率。
2013年8月21日
车险私了后的追加赔款是否都无法得到受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