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所属分类:  2013-9-25 23:27:54    加入收藏

重庆彭水县消费者刘正权花4.98万元购买了一辆新车,当天将一名摩托车驾驶员撞伤致残,赔了30多万元。由于车险要第二天才生效,刘正权将汽车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汽车经销商承担20%的责任,赔偿6万余元。判决后,刘正权不服,已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4日,刘正权到南岸区重庆商社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汽车公司),花4.98万元购买了一辆奇瑞牌轿车,由新瑞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事宜。

  当天下午3点,刘正权请一名司机将新车开回彭水,行至319国道彭水漆树湾隧道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左腿被迫截肢,经医院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发后,刘正权支付了医疗费10.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0万元、汽车修理费3000元以及交通住宿费2000元,共计30多万元。由于新车保险在次日零时才生效,保险公司不对这些费用理赔。

  刘正权找到新瑞汽车公司,要求其承担这笔钱,遭到对方拒绝。2011年9月27日,刘正权将新瑞汽车公司告到南岸区法院。刘正权诉称,他购车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就应即时生效。新瑞汽车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事故发生后自己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新瑞汽车公司应承担全责,赔偿自己垫付的30多万元。

  新瑞汽车公司辩称,公司和车主之间的购车合同并未约定何时缴纳保费和办妥投保手续。事实上,他们在销售车辆的当天下午2时30分,就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投保,保险公司也在当晚7时51分生成保险单,明确载明保险期限是从次日零时生效。零时生效是保险行业的通行规定,新瑞汽车公司无法改变。而且销售人员明确告诉过刘正权这一情况,不存在任何过错。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购车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新瑞汽车公司为车主代为办理的保险为即时生效保险。但新瑞汽车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公司,理应在销售时就车辆保险问题向购车人尽详细的说明提示义务,尤其在车辆保险尚未生效时,更应明确车辆保险真空期的事故风险。新瑞汽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风险提示说明义务。据此,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新瑞汽车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刘正权6万余元。

  法官释案

  南岸区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吴广哲指出,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次日零时生效”,而不是“即时生效”。只要投保人没有提出特别约定,通常都默认为次日零时生效。从提车到保险生效这个时段就成了保险真空期。在生活中,许多人缺乏保险知识,并未在意保险生效时间,特别是一些新买车的车主,由于冲动、兴奋,一般会当天提车自己开车,无异于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据悉,早在2009年3月,中国保监会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吴广哲提醒,鉴于目前的保险行规,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如此,一旦缴纳了保费,保险就生效了。

2013年6月10日

“无责不赔”是尊重合同,“代位追偿”是服务社会
      基本观点:“无责不赔”是尊重合同,“代位追偿”是服务社会。  在车险条款设计中,采用“无责不赔”的做法,从法理的角度看,是符合了“以责论处”原则,从保险的角度看,是符合了补偿原则。然后,以“代位追偿”的方式,通过在保险行业内部建立一套清算体系,来帮助被保险人完成追偿工作,为被保险人和社会提供服务。  这次风波最早是因“无责不赔”引起的。就“无责不赔”而言,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最大的疑义在:“我没有责任,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赔”,乍一听,会觉得保险公司有问题,但如果我们继续问:那么,是谁的责任?显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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