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如何计算
我认为,根据交强险计算在先的原则,该案交强险的赔偿应该按以下方式计算:
交强险赔款计算
1、甲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金额=乙车辆损失金额+路产损失=10000+5000=15000元>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
其中:
乙车辆得到的赔偿=10000/(10000+5000)×2000=1333.33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赔偿=5000/(10000+5000)×2000=666.67元
说明:路产损失和乙车的损失相对甲车来说都是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应该先总计再进行分摊。乙车总损失减去交强险的赔付金额后,再另行按商业险的车损险和第三者险计算。笔者原来的分摊方式是不妥的。(以下相同)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20000+30000=50000>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8000元
其中: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20000/(20000+30000)×8000=32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30000/(20000+30000)×8000=4800元
(3)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损失金额=50000+120000=170000>50000
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50000元
其中: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50000/(50000+120000)×50000=14705.88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120000/(50000+120000)×50000=35294.12元
甲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000+8000+50000=60000元
2、乙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损失金额=3000+5000+5000=13000元>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
其中:
甲车得到的赔偿=(3000+5000)/(3000+5000+5000)×2000=1230.77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赔偿=5000/(3000+5000+5000)×2000=769.23元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30000>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80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8000元
(3)死亡伤残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核定损失金额=(100000+20000)=120000>50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金额=500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50000元。
乙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000+8000+50000=60000元
最后在本案例中,事故各方分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应该是按以下方式分配:
甲车得到的:
财产损失赔偿=1230.77元
其中:
赔偿车辆=3000/(3000+5000)×1230.77=461.54元
赔偿货物=5000/(3000+5000)×1230.77=769.23元
乙车得到的:
车辆损失赔偿=1333.33元
医疗费用赔偿=3200元
死亡伤残赔偿=14705.88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
医疗费用赔偿=3200+8000=11200元
死亡伤残赔偿=35294.12+50000=85294.12元,全部用于赔偿其死亡赔偿金。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
路产损失赔偿=666.67+769.23=1435.9元
因此从设定的这个案例来说,我认为交强险应该分以下两种情况来计算,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讨论多车相撞造成非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一、在机动车有责的情况下且非车的第三者损失大于或等于交强险保险限额情况
甲车赔偿第三者损失计算方法:
乙车损失金额=[乙车实际损失/(乙车实际损失+所有涉及到的第三者财产损失)]×财产保险限额
车上(第三者)人员伤残亡金额=车上(第三者)人员伤残金额/(车上人员伤残金额+所有涉及到的第三者人身伤残金额)×人身伤残亡保险金限额
车上(第三者)人员医疗费金额=车上(第三者)人员医疗费/(车上人员医疗费+所有涉及到的第三者人身医疗费)×医疗费保险限额
乙车类似上式
二、在机动车有责的情况下且非车的第三者损失小于交强险保险限额情况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来以后,甲乙二车赔偿金额大于所涉及到的第三者金额时,我们就应该再继续按实际损失在二车之间分摊:
分摊公式
甲车承担的损失=[甲车按交强险计算出来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甲车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乙车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实际损失
乙车承担的损失也按上式进行计算。
这样计算出来一是体现了甲乙在交强险的条件下是公平承担第三者的损失的,同时也是防止第三者获得不当得利的手段。
如果车辆还投保了商业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计算时应该在减去交强险时的赔偿金额后,再按各自所承担的交通责任进行计算。
被告邓军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木兰ML125-10B型红色二轮摩托(该摩托车未投保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险),由永丰佐龙乡富溪野溪村前往永丰县城方向,行驶至永吉线永丰县佐龙乡灵冈村路段时遇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邓梅驾驶强力人力三轮自行车,原告的人力三轮自行车超越逆向由被告彭勇持准驾车型“A2E”驾驶证驾驶的停放在公路上的蓝色解放牌无号牌拖车(该拖车未投保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险)后与被告邓军的无号牌木兰ML125-10B型红色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人力三轮车一定损失。经永丰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邓军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邓梅、被告彭勇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进行治疗,前后共住院87天,共花去医药费15236.9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000元,误工损失为130天。之后,被告邓海军预付了8800元医药费,其余损失二被告分文未付。为此,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邓军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6534.9元,误工费3455.15元,护理费2312.46元,营养费696元,住院伙食补助696元,伤残补助金11578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38272.51元的一半即19136.26元,冲减已支付的8800元,还应承担10336.26元,彭勇等五被告承担19136.26元;2、要求被告邓军承担在交强险范围以外的鉴定费1300元的60%即780元,彭勇等五被告承担鉴定费的20%即260元。本案是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再进行责任划分还是在赔偿总数中直接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2013年6月29日
保险公司的所谓“内部规定”让客户吃尽苦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