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甲乙两车,甲车为载货汽车,乙车为小型载客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致使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丙)受伤,并造成路产管理人(丁)遭受损失。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损失分别为:甲车车辆损失3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乙车车辆损失10000元,乙车车上人员重伤一名,造成残疾,花费医药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50000元;骑自行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3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路产损失5000元。甲乙两车均承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各赔偿限额分别为2000元、8000元、50000元;甲乙车都承保了商业机动车保险,甲车承保险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乙车承保险别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我认为,根据交强险计算在先的原则,该案交强险的赔偿应该按以下方式计算:
交强险赔款计算
1、甲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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