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 车险赔偿吗

 所属分类:  2013-10-8 22:14:05    加入收藏

   7月5日晚,董先生驾驶自家小轿车在东城区等候红灯,这时,从后面开来一辆车连续撞击董先生车辆致损。经过交管部门的认定,肇事车辆的车主是小王,开车的司机是小李,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但经交管部门认定,小李当时已经严重醉酒,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董先生无责任。事故后,董先生花费修车费3万元,因赔偿问题与小王、小李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小李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法院审判时:被告小李辩称:事发当天我接受小王邀请喝酒,酒后他将车钥匙交给我,所以我认为小王也有过错,应承担50%赔偿。

    被告小王则说:酒后我们等待代驾司机时,我把车钥匙交给小李让他打开车上空调取暖。因为喝酒,我也不清楚发生了什么,我认为应由小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鉴于小李系醉酒驾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保险条款,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先生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害,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其系醉酒后驾驶,故保险公司不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董先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小李处于醉酒状态,却将车钥匙交付给小李,故其应与小李共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规定,判决小李和小王共同赔偿董先生修车费3万元。

    分析:解答醉酒驾车交强险是否赔偿的关键,要正确全面理解《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该条款推断,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似乎只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是“赔偿”“损失”。

2013年7月21日

关于乘客责任险的简介
    刘凡驾驶客车行驶过程中,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将车门打开让乘客林敏下车,林敏下车时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敏无责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林敏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范畴为由,拒绝赔偿,因而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林敏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存在分歧。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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