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晚,董先生驾驶自家小轿车在东城区等候红灯,这时,从后面开来一辆车连续撞击董先生车辆致损。经过交管部门的认定,肇事车辆的车主是小王,开车的司机是小李,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但经交管部门认定,小李当时已经严重醉酒,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董先生无责任。事故后,董先生花费修车费3万元,因赔偿问题与小王、小李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小李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法院审判时:被告小李辩称:事发当天我接受小王邀请喝酒,酒后他将车钥匙交给我,所以我认为小王也有过错,应承担50%赔偿。
被告小王则说:酒后我们等待代驾司机时,我把车钥匙交给小李让他打开车上空调取暖。因为喝酒,我也不清楚发生了什么,我认为应由小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鉴于小李系醉酒驾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保险条款,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先生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害,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其系醉酒后驾驶,故保险公司不必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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