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和驾驶车辆不符 出险能赔吗
肇事司机姓胡,20岁,湖南人。因为他姐夫陈某在宁波打工,他也就跟着过来了,两人一起在菜市场租了一个摊位,起早贪黑地卖菜。为了方便运输蔬菜,陈某花2万元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平时都是他自己在开。
去年年初的一个傍晚,结束一天生意的陈某和胡某打算开车回家,由于陈某工作太累,胡某为了让姐夫休息下,便接过了方向盘,代陈某驾驶小客车。当行驶至两路交叉口左转弯时,胡某因未让对方直行的车辆先行,直接撞上了一辆小汽车。小汽车驾驶员李某一时没反应过来,惊慌失措下,驾驶失控的车辆冲上了路边的人行道,撞死了无辜行人韩某。
交警部门到达事发现场后发现,胡某持有的是C1驾照,而驾驶中型客车所对应的是B1驾照。
经事故认定,胡某属于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车上路,且在驾车左转弯时未礼让对方直行的车辆先行。而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遭遇险情时惊慌失措,采取措施不当。胡、李2人应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韩某无责任。
2辆车都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韩某的父母将胡某、李某,以及2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0万元。
庭上,争议的焦点是胡某的准驾车型和驾驶车辆不符,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说,这个问题虽有争议,但主流的看法认为,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避免致害人难以独自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建立一种系统的,分散投保人责任风险的机制,更注重的是社会公益性。因此,我国对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承担采取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应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当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