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强险费率有所调整

 所属分类:  2013-10-11 14:40:04    加入收藏
新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和费率已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了解,两辆机动车互碰,无责赔付的手续也同时得以简化。

   据了解,从2月1日起,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来的50000元调整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原来的8000元调整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没有变化,仍然是2000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来的10000元调整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原来的1600元调整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100元。

   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此外,从2月1日起执行的新交强险费率也有所调整,42个费率档次中有16个进行了下调。其中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保费由原来的1050元下调到950元,2吨至5吨非营运货车及两轮摩托车等保费都有不同程度的下调。

   本市保险行业协会人士告诉记者,以后两辆机动车互碰,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将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而不需要无责方将赔款支付给全责方后再到保险公司索赔,从而简化了无责赔付的手续。

   他同时提醒市民,购买交强险应注意:第一,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第二,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三,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第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五,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第六,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第七,购买交强险以后,如果还要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最好在同一个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便车辆出险后理赔方便;第八,交强险每车只需买一份,多买的部分无效。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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