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车辆有哪些规定?哪些情况交警有权扣留车辆?

 所属分类:  2013-10-15 23:04:01    加入收藏
 暂扣车辆有哪些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暂扣车辆的规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应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灭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哪些情况交警有权扣留车辆?          (1)  交通警察因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5)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

2013年3月18日

车险案例分析:撞了自家人也能理赔
     在人们通常的概念中,肇事者加害者是赔偿者,受害人才是受偿者,而发生在苏州市的本案却颠覆了人们的惯常思维。 苏州市某公交车司机在倒车时不幸将送他上班的妻子撞倒,并轧在了车轮底下,他妻子当即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该肇事司机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 就在大家为该司机一家的不幸遭遇一洒同情之泪时,该司机却与他三岁的儿子以及岳父母一起,联名将他所在单位公交公司和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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