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撞上摩托车,出租车不赔偿,受害者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属分类:  2013-10-16 13:56:08    加入收藏
    某年9月2日傍晚,陈某在下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撞倒,造成髋骨骨折,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亦部分损坏。陈某被撞后当即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3日出院。期间的医疗费、车辆估损鉴定费、修理费等费用全部由陈某垫付。同年12月11日交警部门在调查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出租车的驾驶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受害方与肇事方分歧较大,尽管交警部门多次主持并协调,双方当事人还是无法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第二年2月8日调解终结。4月7日陈某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的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及肇事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承保出租车的某保险公司追诉赔偿,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近2万元。


 

      不同的观点:

 

      在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上产生了赔与不赔两种不同的看法:

 

      1、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机动车辆保险设第三者责任险种的本意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受害者向保险公司追诉赔偿是成立的。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第三者的经济损失。
   

      2、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保险公司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即保险公司并非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应在原、被告三方关系中成为责任主体,原告直接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约定,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是不合法的,保险公司当然不应该赔偿。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与民事损害关系有明显区别。本案中,一方面,出租车公司与保险方的保险合同是依法签订的合同,现该出租车公司的被保险车辆肇事,如果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保险方对此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是由被保险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已构成的保险合同关系所决定的。另一方面,陈某系出租车撞伤,且由出租车承担全部责任,陈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了民事损害赔偿关系。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是有不同法律依据的两种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应该分别处理。即原告陈某与出租车公司发生的关系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建立的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陈某并非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其将保险人与某出租公司及肇事驾驶员列为共同被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对陈某并无过错,并非共同侵权人。即从这个意义上说,陈某是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将保险公司当作共同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也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由此可见,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并非受害的第三者。事实上,因为陈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他是不可能提供有关保险单之类的索赔材料的。在没有收到被保险人有关索赔材料之前,保险公司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3、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同时兼具有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各种民事法律制度与经济法律制度等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二是通过刑事法律制度等来惩罚致害人。但若致害人并无赔偿能力,即使受到了刑事法律的制裁,受害人仍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其应当得到的经济补偿,其结果就是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在本案中,依照法律规定,该车车主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应当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然而,如果该车主没有赔偿能力,即使将车主判刑,车祸中的受害方陈某依然无法得到其应当得到的损害赔偿,其合法利益仍然落空,从而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规定根本无法贯彻实施。但因该车主参加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则只要车祸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从承保人那里获得保障。这就是《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本意,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此外,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具体规定,如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第七十五条对被伤害者的抢救费用还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结论:   
   

      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出租车公司签订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出租车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因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给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其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即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疑义的,但陈某作为受害的第三者是不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因此该市城区人民法院在调查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并非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应在原、被告三方关系中成为责任主体,原告直接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陈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24日

珠海暴雨后车险报案近3000起
    暴雨过后,保险公司出现理赔热潮。昨日,记者从我市几家主要财险公司了解到,截至17时,累计接到暴雨造成的车险报案近3000起,估损金额还在进一步统计。   “报案超过900起,估损金额将超过3000万元。”昨天,人保财险珠海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900辆车中有200辆是“没顶车”,多停在地下车库,情况很严重。“虽然暴雨来临前公司就统一给客户发短信提示,建议将车开到地势较高的地方避免水浸,但部分车主没在意。”   平安财险珠海中心支公司的数据显示,截至昨天下午初略统计有近1000辆车出险。...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