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9月2日傍晚,陈某在下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撞倒,造成髋骨骨折,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亦部分损坏。陈某被撞后当即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3日出院。期间的医疗费、车辆估损鉴定费、修理费等费用全部由陈某垫付。同年12月11日交警部门在调查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出租车的驾驶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受害方与肇事方分歧较大,尽管交警部门多次主持并协调,双方当事人还是无法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第二年2月8日调解终结。4月7日陈某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的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及肇事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承保出租车的某保险公司追诉赔偿,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近2万元。
不同的观点:
在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上产生了赔与不赔两种不同的看法:
1、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机动车辆保险设第三者责任险种的本意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而根据《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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