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临时停车,乘客下车被别的车撞死,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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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3: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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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5月20日上午,张某驾驶车主王某所有的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上海大客车,在距高速公路入口约1公里处,因车辆出现故障而将车停靠于路边,车身有1/3在行车道上。在司机处理发电机故障时,有部分乘客下车方便,其中乘客李某在下车后,从车的前面横穿公路,被后方驶来的一河南客车当场撞死,造成事故。此事故经过当地交警部门的处理后,认定死者李某违章横穿公路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应负主要责任;张某违章停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河南客车方超速行驶也负次要责任;张某及河南车方分别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费用的20%。事故处理完结后,王某持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及其《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车上责任险合同》等材料到承保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不同的观点:
1、不应该赔偿。李某付钱乘坐王某的客车,即与其达成客运合同,在李某到达目的地前,李某是王某客车上的乘客,在保险责任中即是车上责任险的乘员险,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应当拒绝赔偿。
2、应该赔偿。李某是在车外死亡,其死亡时并未与保险车辆发生接触,但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违章停车负有次要责任,而本次事故并非主观故意属于意外事故。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基本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4年5月1日后,此办法被废止,随之而替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依照此条款,本次事故是被保险人(王某)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张某)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据
此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最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机动车辆在行使过程中,即被保险车辆要求处于动的状态而非静止状态,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正在被修理,处于静止状态下。二是所谓第三者,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除保险人(第一者)和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第二者)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即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者。本案中,死者李某为车主王某的乘客,即李某与王某形成服务关系。由于事故发生时,李某仍然是王某的乘客,并没有因车辆临时停车而解除服务关系。李某就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也就不属于王某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王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于王某应对死者李某承担的责任理所当然就不应予以赔偿。
2、根据《车上责任险合同》条款中规定,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了车上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由此可知,车上责任险也强调被保险车辆在行使过程中,而且乘客必须在被保险的车上。本案中,上海大客因电机出现故障将车违章停靠于路边,在司机处理发电机故障时,有部分乘客下车方便。其中李某下车后,违章横穿马路,被后方超速行驶的河南客车撞死。可见,李某的死亡根本不属于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李某违章横穿马路和河南车超速行驶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最直接的原因,根据保险近因的原则分析,李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事故。根据免责条款,违章停车所造成的事故属于除外责任。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保险公司都不应该对这起事故进行赔偿。
结论:
尽管张某在这次事故中被交警部门判决负20%的责任,而张某是被保险人王某同意的合格驾驶人员,但因这次交通事故并非保险责任事故,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正确的。
不同的观点:
1、不应该赔偿。李某付钱乘坐王某的客车,即与其达成客运合同,在李某到达目的地前,李某是王某客车上的乘客,在保险责任中即是车上责任险的乘员险,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应当拒绝赔偿。
2、应该赔偿。李某是在车外死亡,其死亡时并未与保险车辆发生接触,但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违章停车负有次要责任,而本次事故并非主观故意属于意外事故。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基本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4年5月1日后,此办法被废止,随之而替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依照此条款,本次事故是被保险人(王某)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张某)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据
此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最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机动车辆在行使过程中,即被保险车辆要求处于动的状态而非静止状态,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正在被修理,处于静止状态下。二是所谓第三者,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除保险人(第一者)和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第二者)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即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者。本案中,死者李某为车主王某的乘客,即李某与王某形成服务关系。由于事故发生时,李某仍然是王某的乘客,并没有因车辆临时停车而解除服务关系。李某就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也就不属于王某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王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于王某应对死者李某承担的责任理所当然就不应予以赔偿。
2、根据《车上责任险合同》条款中规定,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了车上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由此可知,车上责任险也强调被保险车辆在行使过程中,而且乘客必须在被保险的车上。本案中,上海大客因电机出现故障将车违章停靠于路边,在司机处理发电机故障时,有部分乘客下车方便。其中李某下车后,违章横穿马路,被后方超速行驶的河南客车撞死。可见,李某的死亡根本不属于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李某违章横穿马路和河南车超速行驶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最直接的原因,根据保险近因的原则分析,李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事故。根据免责条款,违章停车所造成的事故属于除外责任。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保险公司都不应该对这起事故进行赔偿。
结论:
尽管张某在这次事故中被交警部门判决负20%的责任,而张某是被保险人王某同意的合格驾驶人员,但因这次交通事故并非保险责任事故,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