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保”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张女士于2005年9月20日买了一辆新车,并随车一起购买了保险,一年内,车子没发生任何事故。2006年车险到期后,张女士忘了续保的事,直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知她续保时,她才想起来车险已过期。2006年10月10日张女士出差回来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期限仍是一年的续保手续。
今年9月25日,张女士倒车时发生碰撞事故,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在处理赔偿时,以张女士的保单已经过期为由拒绝赔付。张女士记得自己去年10月10日投保的一年期车险怎么今年9月就已经过期了呢?查看保单时张女士才发现保单上的签单日是2006年9月25日,而不是10月10日!仔细询问得知,张女士去年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的经办人为了使两份车险有连续性,就把签单日填成了2006年9月20日,当时张女士也没有仔细看就将保单收起来了。
张女士稀里糊涂没看车险起保日期,缴了一年的保费却白白少了20天的保障,而事故恰恰出现这个漏掉的时间段,导致理赔不成。张女士找出了保险公司当时邀缴保费的收据,确认办理续保的日期是去年10月10日。
张女士拿着收据,找到车险专家寻求帮助。车险专家认为张女士投保了一年期的保险并且缴清了保费,而保险经办人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动了保险的起保日,导致保险期限缩短,不足一年,这对张女士来说明显有失公平。这样的情况投保人可以要求更正保险公司的保险期。另外,从保险公司经办人写错保险期限这个角度来看,这属于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这种行为带来的全部后果,不能让投保人张女士来承担保险公司过错造成的损失。
车险市场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不少车主的车险到期了,已经到了车险续保时间,可就是迟迟不办理续保手续。究其原因:一方面,车主确实忘记了当初投保的具体日期,结果错过了规定续保期限;另一部分车主就是心存侥幸。然而,车险的起止日期是车主理赔的关键数据,一旦出现延误,就会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后果。所以为了保障自己和爱车的权益,应及时续保防范风险。
“脱保”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到了车险续保时间,车主却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觉得拖延几天没事。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恰恰在脱保期内发生事故,车主就只能自食其果,所有的损失都得自行承担。而且车辆到了续保时间,却不予办理、任其拖延的话,车主再续保可能会面临费率上浮的问题。而且“脱保”后的车辆再续保还需重新验车,增加了投保手续,给车主带来更多的麻烦。
因此,车主拿到保险单后,一定要格外留心一下保险的起保日期,到期后要及时续保,免得给理赔埋下隐患。车主不要因为事务繁忙,或是存侥幸心理就不进行续保。
续保时量身定制车险方案
车主在为自己爱车办理汽车保险续保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车险组合。如果爱车已经“步入退休年龄”,临近报废,那么投保险种太多显得不划算,但这并不代表就不要进行投保,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还是有必要续保的,以避免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