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携理赔款外逃的车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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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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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对卢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在交通肇事后携理赔款外逃的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8年4月11日,卢某驾驶大货车从巴东县水布垭镇三友坪往巴东县朝阳水泥公司方向运送石料,行至三友坪集镇三岔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尾部相挂,致黄某腿部受伤,伤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同年6月23日,黄某向巴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巴东法院主持调解,卢某与黄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卢某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219700元,约定由卢某分期赔付到位。同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恩施营业部支付卢某保险理赔款16万元,领款后的卢某却没有给黄某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并将可供执行的保险理赔款隐藏、转移后逃往外地。
随后,巴东法院组成执行专班,于同年12月2日在浙江省东阳市将卢某抓获。2009年4月30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巴东法院提起公诉。巴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从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后逃逸,并隐藏、转移可供执行的保险理赔款,致使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并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卢某在归案后能积极交纳执行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8年4月11日,卢某驾驶大货车从巴东县水布垭镇三友坪往巴东县朝阳水泥公司方向运送石料,行至三友坪集镇三岔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尾部相挂,致黄某腿部受伤,伤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同年6月23日,黄某向巴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巴东法院主持调解,卢某与黄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卢某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219700元,约定由卢某分期赔付到位。同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恩施营业部支付卢某保险理赔款16万元,领款后的卢某却没有给黄某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并将可供执行的保险理赔款隐藏、转移后逃往外地。
随后,巴东法院组成执行专班,于同年12月2日在浙江省东阳市将卢某抓获。2009年4月30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巴东法院提起公诉。巴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从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后逃逸,并隐藏、转移可供执行的保险理赔款,致使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并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卢某在归案后能积极交纳执行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