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车逃逸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所属分类:  2013-10-26 19:30:06    加入收藏
法院判决:缺乏证据保险公司照赔 

       驾驶员在行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须等候保险公司来现场认定处理。若擅自移动了车辆,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张小姐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则认为是弃车逃逸,有酒后驾车之嫌疑,引起张小姐的不满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张小姐起诉保险公司理赔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朋友驾车出车祸

       2003年,张小姐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被保车辆为大众帕萨特客车,保险内容为全车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保险费为8134.14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3月18日起至2005年3月17日止。该保单所附的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2月,由朋友驾驶投保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徐汇交警支队对该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结论为张小姐的朋友承担全部责任。3月,保险公司派人对车辆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确认金额为74800元。张小姐将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厂作修理,发生修理费用74800元。

保险公司拒赔

       6月,张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11月3日,保险公司向张小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弃车逃逸,有酒后驾车嫌疑,事故不在理赔范围之列。

       11月17日,张小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张小姐认为驾驶员是在征得民警同意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已有结论。保险公司的怀疑没有事实依据,要求法院判决赔付机动车保险金76574元(含事故现场处理费1774元)。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对张小姐的投保内容、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投保车辆应予理赔的金额及组成无异议。但称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在肇事后擅离现场,属逃逸行为,并涉嫌酒后驾车,按照保险法和合同规定,车辆肇事逃逸及故意隐瞒事故属免除保险责任,应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还出具了当时交警支队民警的情况说明。

       法院认为,订立的车辆保险合同及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投保人应享有出险时,就其财产获得赔偿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根据要约兑现自己签约时的承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小姐方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张小姐方驾驶员在事故后发生逃逸等辩称,因张小姐予以否认,且交警部门并未有此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辩称事实,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小姐保险金76574元。

201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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