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俩月追回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案情】
2003年4月29日,投保人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和附加盗抢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5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 4月30日至2004年4月20日。2003年9月5日,汽贸公司店内被盗走一辆进价为161万元的奔驰轿车,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2003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将被盗轿车追回。经鉴定,被盗车辆残值为71万元。汽贸公司认为,因车辆是在30日之后(丢失50日时)被追回的,故这台破损的“奔驰”车应归保险公司,而汽贸公司应在30日内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额车款赔偿16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保险理赔期限应为3 个月,被盗车辆在3个月内被追回,不存在丢失问题,赔偿的应是维修部门确定的数额,不是该车购买时的161万元。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90万元赔偿,被盗车辆归投保人汽贸公司所有。
【法官说法】
车辆丢失赔偿60天是坎儿——章三滨: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保险车辆应归谁,以及保险人赔偿损失的范围。按照《保险法》第26条规定:保险人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不确定的,应根据现有的证据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给付,亦即最迟在60日内应予适当赔偿。本案被盗车辆于50天时被公安机关破案找回,是在60日内,按照保险补偿原则,保险人应赔偿该车的实际损失部分。实际赔偿损失的数额为:161万元-71万元=90万元。被盗车辆归投保人所有。
五招读懂保险合同
章三滨提醒大家,在选择保险公司和产品之前,应当把握条款中的关键内容,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把握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该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核心利益所在。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各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避免发生事故而不能理赔。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有无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签字;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防止出现理解上出现偏差。
看合同解除或更改情况的规定或列举——一般而言,保险公司除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外,不能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则可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但有些保险条款赋予了保险公司单方面调整保障范围的权力,消费者应避免接受这种“不平等”条款。在重点阅读以上五方面的内容时,消费者有任何疑问均应及时询问保险公司,后者有义务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