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4月29日,投保人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和附加盗抢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5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 4月30日至2004年4月20日。2003年9月5日,汽贸公司店内被盗走一辆进价为161万元的奔驰轿车,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2003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将被盗轿车追回。经鉴定,被盗车辆残值为71万元。汽贸公司认为,因车辆是在30日之后(丢失50日时)被追回的,故这台破损的“奔驰”车应归保险公司,而汽贸公司应在30日内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额车款赔偿16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保险理赔期限应为3 个月,被盗车辆在3个月内被追回,不存在丢失问题,赔偿的应是维修部门确定的数额,不是该车购买时的161万元。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90万元赔偿,被盗车辆归投保人汽贸公司所有。
【法官说法】
车辆丢失赔偿60天是坎儿——章三滨: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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