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车辆将人撞死后负全责,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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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13: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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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车辆将人撞死后负全责,车主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主提供的医院死亡证明不能证明受害者已经死亡,故作出了对死亡赔偿金不同意支付的辩称。2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出生及死亡皆由医疗机构认定的基础上,作出保险公司应支付车主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合计7.8万元的判决。
2005年7月12日,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牌照为沪EF8625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7月12日至2006年7月11日。去年2月6日,司机姜某驾驶在安徽省和县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潘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先生虽经治疗,仍于3月3日死亡。事后,姜某承担了潘先生已发生的医疗费4万元,并向其家属一次性赔偿3.8万元。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对于赔偿费用不同意承担。为此,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至闵行区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不能证明受害者已经死亡,故对死亡赔偿金不同意支付。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足额缴纳了保费,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期限内,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为原告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但保险公司认为仅凭医院的死亡证明不足以认定受害人已死亡,要求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另行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加以印证。
法院认为,出生及死亡皆由医疗机构认定,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仅是户籍管理,是否注销户籍、是否进行火化落葬并不影响自然人死亡的事实,故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死亡证明能证明受害人已死亡的事实。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未死亡,但未提供受害人未死亡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抗辩不能成立,本院确认被害人确已死亡的事实。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要求理赔的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的合计数额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之内,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005年7月12日,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牌照为沪EF8625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7月12日至2006年7月11日。去年2月6日,司机姜某驾驶在安徽省和县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潘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先生虽经治疗,仍于3月3日死亡。事后,姜某承担了潘先生已发生的医疗费4万元,并向其家属一次性赔偿3.8万元。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对于赔偿费用不同意承担。为此,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至闵行区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不能证明受害者已经死亡,故对死亡赔偿金不同意支付。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足额缴纳了保费,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期限内,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为原告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但保险公司认为仅凭医院的死亡证明不足以认定受害人已死亡,要求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另行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加以印证。
法院认为,出生及死亡皆由医疗机构认定,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仅是户籍管理,是否注销户籍、是否进行火化落葬并不影响自然人死亡的事实,故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死亡证明能证明受害人已死亡的事实。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未死亡,但未提供受害人未死亡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抗辩不能成立,本院确认被害人确已死亡的事实。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要求理赔的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的合计数额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之内,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