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的原则
保险合同文本以法律语言表述,在表述严密的同时往往不易理解,合同当事人在主张各自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为理解的不同发生争执。对合同的内容及其用词进行解释时,遵循合理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对具有分歧理解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任何合同当事人子啊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按照这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解释条款时必须诚实守信.
(3)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就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文字的含义进行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中的文字一部分足以普通含义来解释的,另一部分却具有专门的含义,他们或者是保险专业术语,或者是法律词语.对于这些词语必须按照特定的专业含义来解释。
(4)意图解释原则。当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某些文字文义不清,引起合同当事人理解的歧义时,适用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要求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尊重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表示一致的结果,订立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图必须在合同有效期保持不变,不应该在发生争执时任意改动。因此当对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时,由于条款文字无法按文义解释,就必须根据定约时的背景和客观实际情况进行逻辑分析、演绎来确定定约时的真实意图。
(5)整体解释原则。无论采用上述哪个原则,都不能拘泥于合同的某个条款或条款中的某一个词语,必须把具有分歧理解的条款放到整个合同中,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结合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来确定具体条款的含义。)
(6)不利解释原则(不利于保险人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这个原则是对格式合同解释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或拒绝的可能,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劣势。此外,投保人不是保险专家,尽管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有义务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尤其必须对可能发生歧义的条款进行解释,然而投保人不一定能全部理解.因此,《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在按照以上各种解释原则都不能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清楚解释的情况下,或者对有争议条款具有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