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逢中秋佳节,在禅城工作的潘先生向朋友借车返乡过节,在返程的路上,在茂名的一条乡间公路上,在低速启动后缓慢行驶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注意到前方的一辆摩托车突然从右边穿插到马路中间,而发生轻微的追尾事故,被撞的摩托车主何先生受了轻微皮外伤,摩托车轻微损坏。
急于返回佛山的潘先生希望是尽快了结事故,但对方竟提出5000元的无理赔偿要求,因双方协商解决未果,交警扣留了潘先生的车辆。
由于同向行驶,交警以没有保持足够行车距离认定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何先生一直以工作忙等理由一拖再拖。最后在交警的协商后,潘先生只好向对方赔付2000元,作为了结此案的赔偿,并由交警出具赔偿证明,赔偿费用包含今后的诊疗费、机动车维修费、误工费。返回佛山后,原本以为已购买全保的车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2000元必须由潘先生自行支付。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潘先生,事故的赔付必须在合情合理的前提下,赔偿必须根据事故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医疗、误工证明等才能进行赔付,交警部门开具的赔偿证明,并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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