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未办抵押保险公司不免责
2003年2月18日,银行与黄某签订消费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银行向黄某发放汽车消费贷款41000元,用于黄某购买长安牌汽车一辆,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8日起至2005年2月17日止。银行与黄某、保险公司三方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一份,约定黄某向保险公司购买“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黄某连续6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银行赔付黄某所欠所有的贷款本息。此后,黄某在2003年6月15日至同年11月15日期间,连续6个月未按约还本付息。2003年9月27日,银行向保险公司交付了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并未按约理赔。2004年5月10日,银行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并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通知及提供有关文件的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法官认为,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检查督促的责任,故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未能履行通知义务,存在过错,但保险公司不能由此而免责。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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