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因发动机油管泄漏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认为是车辆自身质量问题拒绝赔偿,认为车主应当找销售商和厂家索赔。日前,梁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26万元。
2010年6月11日下午,孙某停放在梁山县土管局家属院内的帕萨特“领域”轿车突然自燃。后经山东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是因发动机舱内油管泄漏燃油引发的起火。
事发后,孙某首先想到的是为爱车投保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便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依约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车辆自燃纯属质量问题”拒绝赔偿,认为孙某应该先找经销商和厂家索赔。
孙某认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了保,就应当获得赔偿。孙某一张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34万元。
某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仍辩称,孙某应找销售商和厂家索赔。此外,提出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保险公司愿意在车损险限额的27万元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承保险种包括自燃险,保险合同约定涉案车辆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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