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了受害人的保护力度
“这样的调整,更加保障了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权,避免了受害者在醉驾责任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保险公司垫付不及时的情形下未获得及时的救治和赔偿。”身为律师的机动车驾驶人胡先生如是对记者称。
在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已经列明因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自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来,鉴于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尤其当醉驾责任人逃逸或缺乏经济赔偿能力时,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具有明确的追偿意义。
“在醉驾事故发生后,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二是负全责的醉驾责任人先行垫付,前一种情况通常是醉驾责任人逃逸或缺乏经济能力等,后一种情况是醉驾责任人愿意赔付,保险公司无须先行垫付,反正事后也要行使追偿权。”某财产险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人对记者称。
有一种疑虑认为,这一风险转嫁机制会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机动车驾驶人的醉驾行为?诸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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