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预期成本”管理
在去年底的旧版草案中,关于监管提出的“预期成本”管理一度引起业内较大争议。即“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实际风险状况使用费率浮动因子,但浮动后的每单签单保费均不得低于商业车险产品‘预期成本’,‘预期成本’包括预期赔付支出与佣金及手续费之和。”
“预期成本”概念的提出,体现了保监会对于车险成本管理问题的关注。但有财险公司人士指出,“预期成本”管理可操作性不强,不具现实性。一来,很难对每单车险保费进行测算,即使上报至监管的数据也未必有百分百真实性,监管很难考证;二来,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调整经营策略,不一定能保证每个险种每单产品的保费都能覆盖成本或实现盈利。
除删除“预期成本”管理外,针对“高保低赔”等行业痼疾,此次草案也再次予以明确。即“要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浮动。”但相较前一版草案,保监会对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由最初的“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调整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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